最新文章上传
更多>>
 专家新论
吴华: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比具有制度上的优越性。在基本普及义务教育之后,民办教育更符合社会发展的方向。“以民为本”和“市场开放”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不可放弃的基本立场和现实策略。
 学者文集
赵中建 吴华
石中英 张铁明
  更多>>>  
  位置:首页 > 学术 > 文献中心 > 高等教育 > 正文

民办高校收费的依据何在?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4-02-13 熊卫华

    华中科技大学教科院博士生

    民办高校指不以政府公共经费为其办学经费主要来源的学校。作为组织机构,任何民办高校不仅要履行其社会职能以获取其存在的合法性和社会认可,还必须维护其“个性”以谋求生存和发展,因而它必须实行一定限度的成本回收作为其有效经营的物质支撑;而众多的民办高校组成的民办高等教育系统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客观上存在着供给和需求的供求关系,以及相应的供求市场,也客观上存在着调节供求关系的价格和价格体系。因此,民办高校收取一定的学费,以实现某种程度的成本回收是情理之中的。但是,民办高校收费的标准依据什么而定则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而对其探讨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确定民办高校究竟应该收取多少学杂费,还在于明了这些学杂费是否充分反映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内涵和成本。

    一般而言,教育的收费标准依照教育的价格而定,而影响教育价格的主要因素包括教育质量、教育成本、教育的供求关系、政府的教育政策目标等,效率与公平,市场与政府的联系始终是教育收费标准制定过程中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

    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并不是由学校根据自己的教育教学质量、成本状况和教育市场的供求关系情况制定,而是由政府制定,政府对收费标准有严格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学科类别、学校类别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但同一类别、同一学科之间的标准相对统一,因而作为个体组织的学校间的质量差异事实上并不是制定收费政策的变量,出于效率与公平平衡的考虑,国民对缴费上学的承受能力和高等教育规模目标成为影响政府制定收费政策的重要因素。民办高校的收费标准则由政府参照普通高校的收费标准并作一定程度的调整制定,民办高校并未真正拥有自我定价和参与定价的权利。因此,目前我国民办高校收费的实际逻辑可表述为:



    由于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民办高校并不因为其投资主体不是政府而完全改变了其产品的准公共产品性质),教育的价格及其表现形式的学生缴费标准不能完全受市场交换原则的支配,政府理应履行调控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参与民办高等教育的定价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基本把民办高校排除在教育定价工作之外,则是以政府取代了市场交换原则,人为地割裂了民办教育供求双方的固有联系。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定价的随意性、学校收费的不规范事实上存在很大的可行性空间,而不是人们直觉中政府“严格管理”下教育市场的交换会更公平。因为,在这种制度下,竞争的可能空间太小,价格需求弹性在庞大的需求下不起作用,人为抬高价格对普通高校构不成入学人数减少的威胁,而对民办高校则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由于我国高等教育真正实施成本分摊和成本回收政策的历史很短,加之即使在这种政策下政府投入普通高等教育的经费所占份额较大,造成人们把学生及其家长支付的学杂费视为教育的实际价格;而当学杂费有任何程度的提高即被视为教育的价格上涨,因此民办高校在政府基本不投资的情况下,试图通过提高收费标准实现一定成本回收的空间很小。同时,由于拥有授予学位权利的民办高校仅占其总量的小部分,价格需求弹性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它在普通高等教育中所起的作用。这样,在高等教育市场上,民办高等教育几乎不可能与普通高等教育竞争,但在民办高等教育系统内部,民办高校的竞争却异常惨烈。

    自从高校“扩招”以来,我国普通高校力图实施高学费——高资助的财政策略的倾向越来越明显,而民办高校却很难实施这种策略。在高等教育成本越来越高,民办高校提高收费标准的可行性空间很狭窄,国外教育机构在中国高等教育市场“抢滩登陆”并以国内民办高校无法比拟的诱人政策抢战市场的条件下,民办高校收费问题更微妙。因此,笔者认为,应尊重和正视民办高等教育本来的供求关系,尊重民办学校为自身定价的权利。在这种正常市场条件下,民办高校竞争仍会激烈,消逝的可能性也依然存在,但比起人为地制造其消逝的条件来要公平得多。

    对于政府应不应该为民办高校投资,本文暂不讨论,而对制约民办高校收费的几个认识上的问题作简要的评论。

    关于教育质量。1980年代,美国大批研究报告集中讨论本科教育教学质量问题,但最近有学者对那个时期的报告提出了批评(Robert C.Nordvall, John M.Braxton, 1996)。他们认为,对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研究的兴趣增长的原因在于学者们有两个预设的前提:第一,希望借助解释高等教育领域的日益增大的经费开支获取财政支持;第二,希望借助对知名大学在社会流动中的重要性,以及这种重要性值得投资的解释以争取生源。因此,这些学者们分析教育教学质量常常采用“名誉的方法”(reputational     approath)、“资源的方法”(the resources approach)和“附加价值的方法”(the value-added approach),但无论哪种方法均以外部评价为依据,存在缺陷。他们进一步指出,对学术质量的定义应立足于基本的课程层面的学术过程,并且以这一层面的学术要求和对学生的严格要求来描述这一过程的质量。因此,由于各学校的类别、课程设置和教学目标不同,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标准必然是多元的。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1世纪高等教育发展和行动宣言》中特别指出的(UNESC,1998,Paris),“高等教育质量是一个多层面的概念”,“要考虑多样性和避免用一个统一的尺度来衡量高等教育质量”,不应用精英型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与规格、学术取向与标准来规范大众高等教育。事实上,这种质量观已在我国学者中有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基础。但目前事实上主导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观是一元的,它基本上是一种知识质量观,即以大学生掌握知识的多寡、深浅来评价教育质量的高低。在这种质量观的支配下,虽然普通高等教育的质量也受到指责,但在人们的认同取向中,它总是比民办高等教育质量高,却很少有人对这种先验的前提提出质疑和批判。而正是这种先验的前提的存在,仅有少数民办高校被赋予授予学位的资格,因而在证书很盛行的时代,人们很难对民办高等教育产生认同感,民办高等教育相应丧失了与普通高等教育公平竞争的环境支持,也不可能存在立足于“质量”提高收费标准的可能。

    关于民办高等教育的价格。教育成本的计量是教育经济学中至今尚未解决的世界性难题,因而,对教育成本的计量处于一种大体的匡算阶段,从这个角度而言,教育的价格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教育成本。但在匡算教育成本时,只计算生产者的成本,即学校在培养学生过程中所需的成本,而不应当包含学生的个人成本应当是肯定的,因为个人教育成本的计量只是在计算个人教育投资及其效益时才有意义;而且,学校(即生产者)的成本包括资本成本(或称固定成本)和经常性成本(或称可变资本),这两种成本虽均随学校学生规模不同而不同,但资本成本应以一定的折旧和损耗比例计入学生分摊的成本。因此,民办高等学校不可能“全成本”收费。这个比例在一定程度上讲,是民办高等教育收费高低的杠杆,政府应介入评估和计量。另外,民办高等教育价格应不应该包括利润是一个敏感问题,也是学者们争论的问题。认为民办高等教育价格不应包括利润的学者们的主要依据是民办高等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营利”与“盈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也不等同于“不得盈利”,如果民办高校在能够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提高管理水平等途径,有盈利是完全可能的,而且为什么不能有“盈利”呢?至于以多大的利润率计入教育价格,盈利的部分怎么处理则是另一个问题,不应与民办高等教育价格应不应包含利润混同,因此笔者认为,民办高等教育的价格是成本与利润之和,而不应仅仅是成本。

    关于民办高校收费过程中政府的职责。在民办高校收费过程中,政府的职责主要包括:评估民办高校教育教学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这一过程并非一定由政府组织实施,也可由中介组织执行);审计成本计量过程中资本成本和经常性成本的总量及其是否随学校规模扩大而学生分摊份额降低;核定民办高校成本计入成本的比例以及利润率的大小;监督盈利的使用情况等。在整个过程中由于民办教育法尚未出台,政府应充分认识尊重民办高校存在的合理性,应区别不同民办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民办高等教育的供求关系而区别对待不同民办高校的收费标准,而不是随意地干预民办高校制定收费标准和代其制定收费标准;应充分相信民办高校对供求市场的把握能力和自主调求收费标准的能力,因为民办高校举办者比政府主办者在一定意义上讲更希望民办高校能够生存和发展。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民办高校收费的依据及定价逻辑在于:

来 源: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
推荐朋友 发表评论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