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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首届民办教育投资洽谈会
  由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中国教育学会主办,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承办,浙江省民办学校协会协办的“中国首届民办教育投融资项目洽谈会”将于2003年10月23-25日初在台州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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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股份制:现代学校制度的一种“理想”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3-09-16 张丰 李哉平 陈及人


    我们认为,从“民办”到“民营”,这意味着人们对“所有权”和“经营意识”的觉醒,但并不意味着每个举办者对教育的“经营权”都已有足够的认识,我们可以将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式和方法引入到教育中来,但教育活动与经济活动性质的区别,决定了对举办者教育性质的要求。比方说,物质的成本是可度量的,且不可任意伸缩的;但教育的成本是难以度量,且反应滞后的。所以许多举办者在开学收入时,觉得自己理应所得,但开学之后开支时,则对这笔开支的回报关心有加,而对为学生的教育服务不甚用心。这里的根本原因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一体,权责的模糊不清改变了教育过程与教育服务的输出属性。

    教育股份制的引入解决的就是“分离”与“分散”两个问题。举办者拥有他的投入和投入应有的合法增值,而不是拥有收入(怎样的是应该的?怎样的是合法?这在第五部分讨论)。让举办者减少对教育服务的输出的敏感,又能保护其比例的权益;让委托办学者(校长)拥有教育操作权和学校的实体意义,而不是一个言听计从的打工者。

    我们认为“教育的股份制”是:以入股集资取得社会资本的使用权,以持股份额分配股息(不可分红,积累用于办学再投入)和承担有限风险,以招聘校长实行科学管理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一种举办教育创新制度。实际上就是运用股份制手段融合社会资金办教育,分离资产所有权与学校管理权,平衡资本寻利性与教育公益性矛盾的一种新尝试。

    但教育股份制因有约束在运行过程中不能分红,而有别于一般的经济股份制。教育股份合作制的出资人既是学校拥有者又是劳动者,因而是一类很有特色的教育股份制的运行模式。

    五、股权分配的论证和设想

    关于“教育产业化”的争论的焦点,实质上就是关于“营利”问题的各抒已见。不过在对“教育产业化”的观念创新,赞褒与责贬旗鼓相当的时候,我们发现并且接受了产业意义对教育发展的要求与规约,这才是教育产业化的实质。教育产业化并不能,也不会把学校都改制为“学店”,但我们也不得不诚实地承认,有50%以上的民办学校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下,悄悄地以营利为目的,而美其名曰,“即使是营利的事实,但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教育产业化的理念概括出了人们在兴办教育过程中的发现,一种客观的发现,一种能客观推动发展的发现,一种需要尊重的又必须加以制约的现实。在“十六字“方针的指导下,国家出台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法规,努力规范民办教育的运行的今天,我们必须直面民办学校举办者关心而又讳认的举办教育中的收益分配问题。本部分内容的中心是对股份制学校中的对资本的限制与利益,和办学运转中的收益分配的讨论,并论述笔者构想的“增值股权”方案。

    1、对举办者的营利期望的分析

    讳认“营利”是没有必要的,分析举办者的营利期望,不是为了杜绝营利,而是规划一套恰当的“营利方案”。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只是规定了性质,而无法规定过程,这说明了在这一问题上还缺乏明确的法律操作依据。

    我们知道,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对办学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在办学亏损的时候,举办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校经济问题承担有限责任,对学校的债务不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若是借贷、租赁或独资等办学的形式,则当学校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所余债务还必须由举办者以自己的财产来还清,他们可能因清偿巨额债务而倾家荡产。)但他们是在兴办教育活动中的营利期望往往是无限增值与无限回报,也就是“多多益善”是当然的期望。但是有限责任与无限回报是不能匹配的,有限责任的举办,享受的是有限的回报,即使可以去期望增值的无限,但回报与增值是不能划等号的。

    当增值从举办者的教育产业中,转移到举办者财产时,我们称之为“回报”,由于目前法规的过于严厉,使得“回报”成为一个心照不宣的词汇。教育股份制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对回报依据的分析。现实中的回报是以收入为依据,而不是以投入为依据,这是不合理的。教育股份制从机制上明确了回报应该以投入为依据,根据投入的比例而计算回报,这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立法解释都是有价值的。现实中为什么在采用股份制形式办学的过程中却不敢理直气壮地承认教育股份制的存在?这是由于股份制这种经济组织形式要通过分红或配股的方式进行利益分配,而广大办学者不能也不敢踩在这个火山口上进行讨论。而正因为没有对这一无法讳避的问题的正面切入,现实中的股份制学校采用纯粹的“摸石子过河”策略,收益分配方式五花八门,理解也各有千秋,给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前已述及,教育股份制是一种朴素又现代的民间办学模式。其朴素就是多个投资者依约定的比例拿出资产投入办学,并享有对利益的比例拥有,社会百姓依此法则延续了千年的经济活动。其现代意义在于现代经济学将股份制作为一种现代企业制度,并对其机制进行了充分的肯定。股份制办学中蕴含着经济股份制的法则与运作方式,并有许多现代的法律法规的规约,以使其现代意义跃然纸上。

    2、对寻利资本的法律限制与应该权益

    我们知道,寻利性是资本的根本属性。投资办学的资本不可能全部是以公益为目的的,而且要求投入者完全以公益为目的也是不现实的。但“教育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在客观上构成了与资本寻利性的矛盾。经济股份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投入的股本在企业或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这为教育股份制中学校财产的稳定性与资本的不得直观寻利提供了依据。

    从学校的持续发展角度看,民营企业中资金的大进大出是不允许的,教育股东的投资主要用于学校建设,是学校的物化成本的主要来源;学费主要用于学校的经常性成本。而且在举办之初,财产往往是资本的几倍甚至十几倍,所以教育投资的稳定性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法律上不允许投资者抽回股本是必须的,但应允许转让或继承。至于资产增值部分,一般投资者的心态是希望自由支配,但由于教育绝对不可以盈利后不断抽走利润,因此资产增值的主要部分应用于教育的再发展。所以社会力量办学的资金的主要流向是能够确定下来的。

    不过从现行的教育法规看,承认投资者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但不承认投资者对学校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因为出现一个新的法人——学校。现行法规还规定,投资者的资金进入学校运作后,其支配权转交给学校法人,投资者可以获得的是目前尚有争论但实际上已在操作的类似于“息”的性质的回报。如果真是严格按照这一标准进行管理,肯定会有较大的抵触,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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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北京民办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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