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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股份制:现代学校制度的一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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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3-09-16 张丰 李哉平 陈及人 |
(3) 当股东在得到增值股权的摊分后,将股本与增值股转让给新股东,将增值股权转化为现金利润套出离开教育领域时,增值股权不应该随他离开。因为这违背了增值资产主流也要用于教育再发展的原则。如一定要转让,则可取回股本,增值股由其它股东摊分。这一设想与经济领域的思路是有较大差距的。
采用增值股权摊分的方案,首先符合了经济股份制中对增值资产所属的规则,其次体现了比例机制贯穿始终的原则,第三将股东更为密切地与学校发展与效益联系起来,第四对股东的直接回报随办学效益的提高而增大,有利于提高社会资金的教育投入。同样,增值股权方案,一方面回答了偏右观点的增值的所有权问题,但通过股权与股息的差异,股权的不可抽脱与增值股权不转让原则,限制了它的自由分配与隐藏的营利动机。另一方面,又以经济运作的准则,保护了股东的应该权益,体现了比例原则和相关增长原则,合理地处理了偏左观点对民办教育发展的限制。这应该是一条教育股份制收益分配的中间道路。
六、实践的积极意义
我们认为,教育股份制作为一种客观实在,肯定有其在办学体制改革与发展中的逻辑与现实的必然,而且基于现代经济学研究的教育股份制也肯定有其在教育发展与管理上的优越性。虽然还处于摸索阶段,但在改革开放的政策指引下,有了比较适宜的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其改革的实践意义主要有:
1、所有制改革确立了股份制办学的合法性,促进了教育资源开发与配置的优化
“十五”大的所有制理论明确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体制,建立包括个人、集体和国家的混合所有制,这可以减轻政府对教育投入不足的困难,而且为同一教育机构内投资的多元化(即国家、集体或个人共同办学)提供了一种较好的组合模式,有助于社会主义教育新体系的建立。股份制把经济活动中所面临的巨大风险从单个或几个投资者身上转移到一个数量足够大的投资群体身上,这不但使单个股东承担的实际投资风险大大减少,而且由于风险范围的缩小引起潜在投资者风险态度的改变,从而极大地开发出整个社会的投资潜力。同时单个投资者所面临的最大风险也仅以他的出资额为限,使投资者有机会作出新投资选择以纠正或弥补错误决策的后果,从而有效地保护了社会的投资潜力,也正是这种有限风险和不确定收益预期之间的差额构成了股份制最重要的投资激励。可见教育股份制能极大地调动公众对投资教育的积极性,使全社会教育投资的整体能力大大提高。
经营决策专业化的体制中,股东会、董事会、经营者之间规范化的授权与被授权、委托与代理关系,既体现了投资人所有权基础上的目标决策权,又体现了由专业化分工和社会进步所带来的知识分布不均衡以及由此必然产生的由专门经营人员行使经营决策权的要求,这就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了社会的知识和智力资源,使一般普通投资者都能超越自身的局限而分享由知识进步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利益。
2、教育股份制投资主体的融资特征保障了学校的稳定发展
股份制是商品经济发展到相当程度的产物,这是原始产权与法人产权相分离的企业组织形式,目的是实现资产的联合。在股份制下,持股人不必成为企业的劳动者参与劳动,出资者虽拥有出资资产的产权,但持股人只能转让股票,而不能从公司资产中取走属于他的那部分资产。股份制可以迅速地、无限地动员社会资金的特征对当前办学实际来说,无疑具有很大吸引力。在当前教育经费不充实的情况下,它的开放性有效地聚集了社会闲散资金为规模资本,把家庭消费引导到教育消费上。股份制把产权变为证券形式,保证了办学资金的稳定性。这样筹集的资金可无限期地占有和使用(除非学校解散),保证了教育教学活动的连续性。
教育股份制为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安全稳定的资金环境。首先不存在还本压力,这就使它一开始就将收费水平定得较低,既有利于改善生源质量,又有利于扩大生源数量,由此实现的良性循环使学校的学杂费收入能呈稳定增长的态势。其次是具有增资扩股的可能性,使学校发展所需的专门项目资金按股份分摊而比较有保证地得到满足。第三,按《公司法》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分配制度也使学校正常运行所需的经费获得制度上的保证。
3、不分红利而付股息,为资本寻利性和教育公益性的矛盾找到了平衡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资本投机的可能愈来愈少,有些资本拥有者开始把办学作为比较稳妥的投资方式。但一些投资者由于势单力薄,股份制办学给了他们较好的机会。这体现了社会力量办教育投入固有的寻利性。民办学校应该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为社会培养人才作为自己办学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况且国家给了免税、减少土地费用等优惠政策扶持办学。但资本固有的寻利性要求我们在管理上必须划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和“营利”的区别。“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不允许以赚钱为目的办学,即不允许办学者靠办学来获取巨额利润。然而作为一所经济自主的民办学校,特别是领先举办者在办学前期投入了巨款的,必须讲教育成本,并应有一定的营利。只有这样,学校的经济运作才能形成良性循环,学校才能生存和发展。所以前述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一是要对营利额加以限制,如通过对收费标准的控制;二是规定营利的归属问题,即学校主要营利应归学校所有并用于发展学校。我们认为在目前就要求投资者不获取回报的观点,是脱离实际的超前意识,是一贴致冷剂。这会把群众的热情和积极性降到低点,势必堵塞资本来源渠道,最终影响学校的生存和发展。
教育股份制为投资办学获得有限度回报寻得可能,笔者认为采取不分红而付股息的办法是可行的,这实际上类似于它向银行贷款办学,要支付利息——贷款成本。在教育资金严重短缺的情况下,为了鼓励人们积极进行教育投资,给予适量的回报是合情合理的,这种机制事实上相当于启动资本永久地借贷给学校,这既保障了学校可持续发展,又利于我们可采用经济杠杆来调节教育资源的再分配与再利用,引导人们向教育消费。如果学校办得好,股东的隐性利益也难以估量。掌握学校经济活动的公益和盈利的双重性,就该让学校在市场经济规律指导下依法从事各种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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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北京民办教育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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