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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股份制:现代学校制度的一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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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3-09-16 张丰 李哉平 陈及人 |
4、多元化融资形式为公立学校的改制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
我们可以预言股份制办学体制改革,将可能成为教育领域的新增长点。可先将学校的资产合理地折合成国家股或法人股(要保证国有资产不致流失),再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及股份制改造对股本结构的要求,适当发行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筹集学校发展资金,用于学校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同时开创校办科技产业,促进学校良性循环。
七、现代学校制度的展望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主体和利益趋于多元化,统包、统管、“大锅饭”和职权责不对等已成为新时期教育现代化最大的阻滞因素。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好“学校由谁举办和由谁经营”的问题。我们认为,通过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建立起开放的、兼容的、民主的、能协调各种复杂关系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学校制度,才能使教育现代化落到实处。既然股份制办学为公立学校的改制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成为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一种“理想”,那么我们就借鉴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理论,对现代学校制度作一分析和构想。
1、现代学校制度的内涵
现代学校制度,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1)要承认学校拥有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2)在国家宏观调控之下,学校依法享有对学校的管理权,在校内管理、经费使用、教育组织和人事分配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对国家和出资者以及受教育者承担责任。它是符合现代教育的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使学校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具有一定水平的质量与效益观的教育制度。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关键是确立学校的主体地位。
确立学校的主体地位,就是现代学校必须在取得学校法人资格基础上建立学校法人制度,使学校拥有法人财产,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实现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使学校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学校主体地位的真正确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人格独立性。指学校法人是法律上的独立主体,它不因投资者代表的更迭而影响学校法人的地位。这是产权的可转让性所特有的,表现在股权的自由转让和市场流通中,可利用此进行教育结构的必要调整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
(2) 财产独立性。指学校法人对以自己学校名义取得的财产享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投资者一旦将财产投资给学校法人,这部分财产就由学校法人经营。出资者所有权益(表现在投资收益权、重大决策权、选择经营者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法律赋予和保证法人行使财产的占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等权利,从根本上保证不受各个所有权者的牵制,能独立和高效率地自主经营。法人财产权的权力、责任和利益是一致的,同时也承担着财产损失的风险。
(3) 责任独立性。指学校法人对所承担的债务,只能以学校法人拥有的独立财产承担,投资者对学校超出投资以外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学校债务人也无权要求其承担额外的债务。如果学校发生亏损或入不敷出,那么政府不再直接出面处理,而是由董事会来谋求解困之道,这就使作为股东之一的国家对学校只承担有限责任,割断了学校对政府的纵向依赖。
(4) 政校职能的分离。确保现代学校成为真正法人,要从法律上保证国家所有权与宏观调控权分离;政府管理职能与学校管理职能分离;学校法人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出资人的所有权和学校财产权得到法律确认;学校股东所有权与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校长经营权的分离得到规范。政府指导和运用必要的手段实行宏观调控,让学校董事会对学校的发展既有服从国家法规政策前提下的自主权,又必须对学校的发展承担经济责任。
现代学校制度是一个建立在学校法人基础上的制度体系,一般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学校组织制度包括了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构成的组织机构,各机构之间既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能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其中的校董会是学校管理与决策的中枢机构,其成员构成应该体现社会参与管理的要求。
传统学校的投资主体较为单一,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的国家举办的学校,政府对学校具有无限责任,学校对政府具有长期依赖性,需要靠政府增加教育经费来解决客体资源的有限性与主体目标的宏大性这一办学的主要矛盾。这类公立学校长期受到这对矛盾的困扰,也正由这类学校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在管理权限的划分上,政府部门统得过死,使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另一类是法人单位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民办学校。他们的办学资本或来自单位经营资产或来自个人金融资产,在学校与投资者没有形成责任分立的法律关系时,投资者对学校具有无限责任,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投资者过深地介入学校运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难以得到实际上的确立,学校常常受非教育因素制约而不能很好地遵循教育规律办学,从而使教师与学生的合法权益处于高风险状态,甚至使学校如履薄冰或唯利是图,造成学校内部管理混乱,缺乏规范的管理和民主的监督。
在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过程中,参照企业制度改革产生了“股份制”、“公司化”的新型学校,其投资主体变为国家、法人和自然人等多个主体。学校以股东投入的全部财产作为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政府作为学校的股东仅以学校原有的国有资产折成国有股份作为对学校的投入。我们依法以国有资产为股份对现代学校进行参股,广泛吸取社会力量入股,彻底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学校制度。现代学校制度把公立学校与民办学校的优点集于一身,克服了两者的弊端,依法集资联合组成,有独立的资产。以市场为导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育人为中心,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学校实行股份经营的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取代单一的国家财政拨款、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有效地解决了国有学校长期存在的客体资源与主体目标之间的矛盾。
2、现代学校制度的基本特征
现代学校制度是对传统学校管理体制的变革,它应该具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校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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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北京民办教育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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