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1月,美国州际学校领导者证书联合会 (Interstate School Leaders Licensure Consortium,简称ISLLC)颁布的《学校领导者标准》(Standards of School Leaders)明确提出了学校领导者应当具备的素质能力。这个标准包括6项大指标和200项小指标,其中6项大指标为:1)促进制订、表达、实施并服务于学校共同体共享的、共同支持的学习的愿景;2)倡导、培育和保持一种有助于学习及教职员工专业成长的学校文化和教学计划;3)保证组织的管理、运作和资源服务于安全、有效的学习环境;4)与家庭和社区成员进行合作,回应各种社区的利益与需求,并调动社区的种种资源;5)将正直、公平和符合伦理的态度融于行动之中;6)能够理解、回应并影响更为宽广的政治、社会、经济、法律和文化背景。《学校领导者标准》不仅是在倡导推行校本管理的背景下制定的,而且其内容也力求适应实行校本管理对校长素质能力提出的新要求。应该说《学校领导者标准》草案的制定者强烈地意识到了“从事促进性、共同性行动这种(学校)领导者的责任”,这种对学校领导者的把握是与近年美国实行校本管理、推进教师专业化、扩大家长的学校参与等教育改革方向相吻合的。
与此同时,美国的一些州也在校本管理背景下,为适应培养、遴选和任用校长的需要,而制定或修改了自己的校长素质能力标准。例如,弗罗里达州早在1984年就颁布实施了由“弗罗里达州教育管理委员会”(Florida Council on Educational Management,简称FCEM)制定的校长素质能力标准,即《弗罗里达州校长的素质能力:基础的与高级的》(Florida Principal Competeneiec:Basic and High Performing)。可是,随着弗罗里达州于1992年发表《2000年蓝图:学校改善与绩效系统》(Blueprint 2000;A System of School Improvement and Accountability),并相应修改了相关法律,而在全州实行新的教育行政和学校管理系统,即引入校本管理体制,于是该州于1994年修改了上述校长素质能力标准。仅以其中能力标准中的“决断能力”为例,1984年的规定为:“作决定时要表现出刚强和自信。无论所作出的决定质量如何,要能够为作出决定、提出判断、发起行动、约束自己和他人做好准备。”而1994年的规定则为:“要对能发起行动进行适度干预,要灵活利用自己和别人所作出的约定,要具有用适宜方式作出决策和与有关人员共同作出决策的准备和自信。”从后者的规定中我们可以体味出对校长“决断能力”的要求包含了学校领导要“适度干预”、权力分享、共同决策这一校本管理所秉持的方针原则。再如,加利福尼亚州在《加利福尼亚州教师许可委员会标准》(CCTC)中对校长的能力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们具体包括:1)“教育领导”能力(第21条);2)“组织管理”能力(第22条);3)“教学计划”能力(第23条);4)“学校管理”能力(第24条);5)“人力资源管理”能力(第25条);6)“财源与工作服务管理”能力(第26条);7)“法规适用”方面的能力(第27条);8)“政策与政治影响”方面的能力(第28条);9)“学校与社区合作”方面的能力(第29条);10)“技术利用”能力(第30条)。此外,加利福尼亚州对校长候选人还作出了两项规定,一是“现场经验的内容”,二是“(校长)候选人的能力的决定”。各州的校长资格标准对于本州及其学区的校长培养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施行都具有直接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