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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民办教育生存之道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5-01-22 赵一枫

    ■主持:本报记者  赵一枫    嘉宾: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吴华

    民办教育利国利民,是我国教育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地位,影响十分深远。

    从法律层面推动了教育创新

    记者:我们了解到,制度创新是民办教育得以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而坚持做到这一点,需要具备主客观条件。从这一特定的视角看民办教育,它带给整个教育领域以怎样的影响?

    吴华:独立的多元办学主体的出现,使竞争性的教育市场逐步形成,并因此带动了一系列的教育制度创新。民办学校的开办与关闭,基本上是举办者发现市场机会并在成本和收益之间进行权衡的过程,是举办者追求自身利益的自主决策。当然,这种市场本位的民办教育离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全面而深刻的社会转型是不可想象的,也正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办教育主体意识的觉醒,才成为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推动力量。

    记者:你说民办教育的蓬勃兴起打破了政府对教育的一统天下。从教育市场的因素考虑,它成长的动力机制是什么呢?

    吴华:基于有私人产权民办学校的出现。因为只有明晰的私人产权才会形成激励并调动起办学积极性,通过创新为社会提供差异化的教育服务和持续提高办学效益。也正是因为民办学校的私人产权,才有可能基于宪法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来抵御各方不应当的干预。

    记者:《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的出发点,是中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实践与需要。该怎样认识它提出的诸多新的制度框架呢?

    吴华:它在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民办和公办教育、民办校和公办校以及师生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对民办教育的任何歧视都是违法的,都有可能要承担违法责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即便有再多的不完善之处,它的出台本身就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事件。

    民办教育对市场机制的充分利用,有效克服了长期以来形成的对教育资源的约束,它的实践已经深刻地改变了教育市场中的游戏规则。

    在市场层面改变了游戏规则

    记者:教师是民办学校最重要的教育资源,也是影响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校长和教师的管理使用上,民办学校独辟蹊径的做法产生了哪些效果?

    吴华:以前,教师作为体制内的生产要素,职业流动和岗位变换受到严格限制。直到今天,公办、民办学校教师之间的流动依然存在严重障碍。民办学校大量聘用已经退休的教师和校长,同时以高薪聘请年轻教师的做法,推动了教师在全国范围内的大流动。应该说,正是民办教育对教师这种稀缺资源市场价值的重新认识,才使得他们的工资待遇达到一个较为合理的水平。

    记者:民办教育改变游戏规则的另一个典型表现是否体现在招生领域?

    吴华:在传统的公办教育体制中,政府通过招生计划和行政划片,严密控制了教育服务的需求与提供,制约了学校的活力和社会的教育需求。民办学校要生存与发展,在不能从体制内分享到更多招生资源时只能利用市场机制开展招生活动,而社会旺盛的教育需求则为他们的招生提供了市场基础。对于民办学校来说,扩大招生规模是天然倾向,并由此产生与传统招生计划管理模式的冲突。这种局面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颁行有望得到解决。

    民办教育市场化运行方式表现出的灵活性和高效率,对减轻教育经费短缺的压力有难以抗拒的诱惑,因此“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基础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广泛开展起来。

    公办学校引入民办机制

    记者:关于公办学校改制有两种比较集中的不同意见:一是担心国有资产流失,再有担心低收入人群子女因经济原因被排斥在优质学校门外。站在教育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的角度,该如何分析这种变革?

    吴华:担心国有资产流失的理由并不能笼统地成立。现实的情况是,“公办民助”学校在改制过程中的资产都实现了增值。另一种改制类型是所有权发生转移,但只要符合交易原则,其所有权的转移只是国有资产价值形态的改变。对教育公平判断的关键是看大家是否都享有争取优质教育资源的平等机会,以及是否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因此对选择进入优质学校的学生提高收费水平是合理和必须的,这样可以形成一种对进入薄弱学校学生的补偿机制。

    从我们所关注的制度创新的角度分析,公办学校改制及其成功实践最重要的价值,在于指出了改造传统公办教育体制,推进教育制度创新的一条现实道路。

    在民办教育发展进程中,一些投资者逐渐意识到,把民间资金与公办学校的品牌资源相结合是实现快速发展的“捷径”。于是在很多地方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公办校参与举办民办校的新的民办教育发展形态,这方面最重要的案例就是独立学院。

    混合所有制形式揭示了转变教育管理职能的可行性

    记者:教育部要求,试办独立学院要一律采用民办机制和新的办学模式。这就是说,独立学院也属于民办高校范畴?

    吴华:对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可以明确独立学院属于民办高校。

    记者:一些民办高校的办学者感到,独立学院的大举出现对他们的生存形成了挤压。应该怎样以客观和发展的眼光看待这种现象呢?

    吴华:独立学院的出现表明民办教育的发展,至少对于民办高等教育来说,已经从完全依靠民间资源走向更多利用公办教育资源的新型发展道路。尽管在这个制度变迁中,原来的民办高等学校面临极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但只要政府制定更为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民办高等教育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应该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民办教育改变了学校普遍缺乏独立法律身分的状况,《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从而推动了整个教育系统中学校法人制度的建设,成为教育领域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又一个重要典型案例。

    引导和推动了学校法人制度建设

    记者:公办学校的校长是由政府任命的,而民办学校的校长是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聘任的,这是两者之间在内部管理体制上的最大区别。民办学校的这种管理办法会对公办学校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吴华:由于民办学校具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因而扩大公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就将成为教育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今后,民办教育的发展将在很大程度上预示着公办教育的发展方向。

    记者:到那时候,教育管理部门的作为应该体现在哪里?

    吴华:当政府从教育活动的微观层面退出后,其行为方式和制度规范都将发生重要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深刻性是我们现在难以预测的,由此带来的对社会观念的冲击和制度创新将会极大地促进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

    结束语:

    民办教育引起的制度变迁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中国教育的现状和历史进程,如果我们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者、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都能够认识到这种制度演进的必然性与合理性,中国教育更快和更健康地发展就是可以预期的了。

来 源: 中国教育报
专家文集:朱永新 赵中建 周洪宇 吴  华 张铁明 肖雪慧 信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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