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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与高校合作办学评析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5-05-18 邱兴

    四川教育学院教育系副教授

    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基础教育领域内的办学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中小学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就是众多模式中的一种。这种办学模式是中小学与另一个(或几个)高等院校及其院、系,根据自愿和平等协商原则,以协议基础,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学校经营管理、教育科研等方面,以及其他教育领域,进行合作而形成的。在这种办学模式中,尽管高等院校与中小学校的情况和背景、合作的领域各不相同,但是它们却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通过合作办学提高双方的教学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达到双赢的目的。

    一、中小学与高等院校台作办学的几种模式

    准附属学校模式。传统的附属中小学在我国一般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教育和科研单位、企业的附属学校。在这些附属学校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附属中小学校有很多以教育质量优异、办学效益良好而著称,在家长、学生和其他社会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威望,成为家长和学生择校时的选择对象。这些附属学校同其他学校比起来有以下不同之处:校园在高等院校校园内,或相距不远,是高等院校的下属教育机构,是高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资产归高校所有;附属学校受所属高等院校和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领导;高等院校负责提供学校运行所需的经费,并对附属学校的人事有决定权。由于高等院校的附属学校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许多中小学都希望与高等院校“联姻”,其结果是出现了一批“准附属学校”。我们将其称为“准附属学校”的原因是,它们与“正宗”的高校附属学校有一些本质的区别。“准附属学校”不是高等院校的下属教育机构,其资产不归高校所有,即学校的产权是独立的;“准附属学校”与“所属”高等院校的关系不是隶属关系,也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合作关系、被指导与指导的关系;高等院校没有保障“准附属学校”教育经费的义务,也没有决定其人事的权力。唯一与“正宗”附属学校相同的是,这些学校按照协议规定使用高等院校的校名、接受高等院校在协议规定范围内的指导。也就是说,这些学校实际上只是高等院校名义上的附属学校。

    高校的所属院、系实验学技(基地)模式。中小学与高等院校下属的院、系进行合作也是中小学——高等院校合作办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在这种合作模式中,中小学与高等院校的院、系通过协议方式成为其实验学校或实验基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小学往往选择能促进办学特色形成、能出科研成果的高校院、系作为合作的对象,如高校的外语学院(系)、心理系、教育系等是普遍受欢迎的合作对象。同准附属学校相比,院、系实验学校(基地)模式有自己的特点:首先,准附属学校模式更看重的是高校的形象,而院、系实验学校(基地)模式则注重这些院、系在合作领域内较强的科研势力、师资力量。其次,在准附属学校模式中,中小学与高校有时并没有具体的合作领域或合作项目,而在院、系实验学校(基地)模式中,中小学与高等院校往往有具体的合作领域和项目,如利用高校外语学院(系)的外语优势,促进学校形成外语教学特色、利用心理系、教育系在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科研优势,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教育教学方法的改进、管理模式的创新等。第三,中小学往往与名牌高校合作,成为其准附属学校,而在院、系实验学校(基地)模式中,中小学的合作对象并不局限于名牌高校的院或系。在很多情况下,中小学的合作对象是在合作领域内有优势的普通高校的院或系,及教育学院及其有关系科。

    联办非基础教育阶段教育模式。在这种模式中,一般是中学与高校进行合作。它们利用各自的优势,联办非基础教育阶段教育。如中学与高校签定协议,成为高校某专业本科或研究生班授课点等。中学利用地利优势和生源优势成为高校的合作对象。这样,中学除了能方便本校教师提高学历水平外,还能发挥学校闲置教育资源(如校舍、设备等)的作用。因此,这是一种可以获得经济效益的合作方式。与此同时,成为高校的合作对象不仅能提高学校的声誉,扩大学校的知名度,而且还有利于中学与高校建立良好的校际关系,为今后其他方面的合作奠定基础。

    中外合作模式。中小学,尤其是中学与国外高校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在近年来越来越多。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首先,能为本校教师去国外深造、考察、进修、学习提供一条便捷的道路。其次,能为学生提供去国外留学、短期访问、参加夏令营等活动的捷径。第三,能将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方法引入到中小学,促进学校教学方法的改进。第四,能为学校吸引更多的生源,使学校能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二、中小学与高校合作办学对中小学的意义

    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趋势之一,就是逐步扩大中小学的办学自主权,同时促进办学形式的多样化。这就使得中小学必须把学校的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工作。而选择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对于许多中小学来讲,无疑是解决发展问题的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我们认为,中小学与高校合作办学对中小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小学与高等院校的合作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学校的面貌,有利于树立新的学校形象。中小学之间竞争的关键在于生源的竞争、师资的竞争、教育资源的竞争。这一切都可以归结于学校形象方面的竞争,因为在学校形象中往往包含了社会公众对上述三方面竞争的结果——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声誉等的认可。学校形象的塑造和完善在一般情况下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中小学与高等院校的合作,可以大大缩短这一时间。我们注意到,在几种合作模式中,中小学都在利用高校的学校形象。高等院校,尤其是名牌高校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以其优异的教育质量、丰富的人才数量、科研优势,在广大的社会公众中享有崇高的声誉。成为高等院校的准附属学校或成为其院、系的实验学校(基地),能将社会公众对高校形象的高度认同迁移到中小学,使社会公众对中小学的看法和评价向认同、赞誉的方向发展。当然,能促进学校在较短的时间内树立良好的学校形象的因素并不仅仅在于此,与高等院校的合作往往能使学校的办学模式和方向发生本质的变化。在这一方面,中小学常常利用高校在外语、科研、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在科研兴校、教学教育特色形成、教师素质提高方面取得丰硕的成果,从而极大地提高学校的教学教育质量,使学校能“脱胎换骨”,以新的形象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

    中小学与高校的合作,能使中小学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由于历史、经济发展等原因,我国教育资源的配制具有不均衡性,即教育资源的分配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偏向于某些“重点”中小学校,使大部分中小学的教育资源状况处于绝对的劣势,致使这些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得不到提高。中小学与高校的合作,为中小学在非常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第一,由于合作提高了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使学校能吸引更多的生源和优质生源,而生源正是中小学的宝贵资源。第二,合作不仅能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素质,而且学校还能获得高校专家学者的理论指导。第三,合作办学能使中小学在师资、信息、图书资料等方面获得以前不能获得的资源。除此之外,合作办学还为改造薄弱学校、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提供了有益的探索。薄弱学校的基础差、底子薄,与高等院校进行合作办学、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改变管理思想、教育思想、教育方法落后的面貌。因此,不失为薄弱学校治理的一条捷径。

    中小学与高等院校的合作能使中小学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小学选择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往往是为了提高学校的教学教育质量、科研水平、管理水平,使学校能取得更好的办学效益。最愿意与高校合作的中小学,往往是在当地处于竞争劣势而渴望改变学校面貌的学校。因此,中小学对合作寄予了很高的期望。高等院校,尤其是名牌高校在选择合作对象时又十分谨慎,因为合作失败或合作效果不佳会影响高校的学校形象和声誉。因此,能与高校进行合作的中小学还不是很多。正因为合作的双方都十分重视,合作带来的影响和效益也比较高。这些效益包括:由于与高校合作带来的生源而取得的收益,学校闲置教育资源(校园、校舍、设备)利用而取得的收益。其中,由于生源数量扩大而取得的收益占主要部分。生源扩大和教学教育质量的提高,就是这种合作产生的最大的社会效益。

    三、中小学与高校合作办学对高校的意义

    在中小学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中,中小学是绝对的受益者,也往往是合作的倡议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高等院校在合作中没有获得利益。实际上,高等院校也是合作的绝对受益者。因为高等院校要发展,就必须具备获取现实的和潜在的教育资源的能力,扩大教育服务的内容和范围无疑是必要的。而且,从高等院校经营管理角度来看,中小学教育是可以开发并能为学校获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领域。与中小学的合作对高等院校的发展也十分有益。

    高等院校与中小学的合作办学,是高等院校无形资产经营的一种形式,是高校利用无形资产获取经济利益的一条途径。无形资产是高等院校拥有的不具备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其中,学校形象和智力资源的利用已显得越来越重要。在与中小学合作办学中,中小学员看重的就是高校的这两项资源。因此,高等院校与中小学的合作,实质上就是以学校形象和智力等无形资产投入来获得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尽管高等院校从一个学校获得的经济收益还不多,但是如果高校能拥有众多的合作者,那么其收益是十分可观的。

    高等院校与中小学的合作办学,对于克服高技教育科研中存在的理论脱离实际的倾向,促进学校教育科研的发展大有裨益。众所周知,教育科研如果脱离了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创新实践,就会失去其指导意义。由于高等院校教育科研经费短缺、研究基地不固定以及学风问题,在教育科研中还存在着脱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的情况。高等院校与中小学合作办学的立足点,就是研究中小学教学教育和办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用先进的理论指导中小学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改革。因此,这是高校教育科研人员理论联系实际的很好机会。在中小学——高校合作办学过程中,高等院校的教育科研人员不仅可以获得专项研究经费,而且还能通过深入实际发现新问题,为高校的教育科研不断提出新课题,解决新问题,从而促进高校教育科研的持续健康发展。

    高等院校与中小学合作办学对于提高高校知名度有推动作用。近年来,高等院校连续扩大招生,其结果将是高等院校将从过去的“卖方市场”逐渐变为“买方市场”,即未来的高校考生将会在选择学校时越来越多地考虑高校的学校形象、教育质量、科研实力、毕业生水平等方面的因素。中小学生是高校潜在的生源,高校与中小学合作,如果能真正起到提高中小学的教育质量、管理水平、办学效益的作用,那么对于高等院校声誉的提高和吸引生源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高等院校与中小学合作办学还可以为高枚获得其他利益。例如,合作办学可以为高校学生的实习提供固定的基地,节约实习费用。另外,高等院校学生自主择业制度的实行,为一些学生的就业带来了一些困难,而高等院校与中小学的合作正是推荐学生就业的一条途径。在实践中,一些高校选择与中小学合作办学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为学生就业铺平道路。

    四、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小学——高等院校合作办学虽然在近年来发展很快,但是还处于形成阶段,合作的水平还较低。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小学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果不认真对待,就会对合作的成效产生影响,就会对这种合作模式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一,中小学与高等院校的合作办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还处于较低的层面,即双方只是就教育服务及其报酬达成协议,而没有在更高的层面——股份制合作办学方面取得进展。在这种情况下,高等院校只是在“出售”自己的教育服务,有限地转让学校无形资产(如学校形象、智力资源等)的使用权,而基本上没有物质和经费的投入。这就使得高等院校井不把自己的行为作为投资和经营行为,因为高等院校并不参加因为自己的教育服务(合作)而为中小学带来的赢利的分配,而只是获得提供教育服务的报酬。因此,高校在与中小学合作办学中,并不承担任何风险,影响了高校对合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如果能够将合作办学提高到股份制合作水平,即办学主体水平,则会极大的提高高校的积极性,提高高校的责任意识,从而提高合作的有效性。当然,要解决这一问题,目前还面临一个很大的障碍,就是教育法规的限制。我国《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办学,它意味着办学者不能通过促进资产增殖来获得投资回报和进行赢余分配。笔者认为,在我国教育经费区乏的今天,应该鼓励一切能够解决办学经费的投资行为,允许教育投资者合理、合法地收回投资,使适当地参与教育投资和参与赢余分配的行为合法化。如果教育法规能够作出相应的规定,则会吸引更多的教育投资者,无疑会使中小学——高等院校的合作办学迈上新的台阶。

    第二,一些中小学与高等院校的合作,看中的是高校形象对自己学校形象的增益,看中的是解决急需解决的问题(往往是教育科研问题),而不是借助高校的人员和科研优势来提高学校的教学教育质量、管理水平、师资水平。因此,一些中小学只是在利用高等院校的“招牌”来达到自己吸引生源的目的,用高校的科研人员来解决具体的科研问题。这种状况一方面使一些高校落到了出售校名使用权的境地,另一方面也使中小学不能真正利用高校的教学、管理和科研优势。与此同时,一些高校及其院和系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只是将校名使用权转让给一些中小学,而没有对中小学教育教学和科研提供实质性的指导(或只是提供十分有限的指导)。这种状况既对中小学不利,也对高校不利。其原因是:社会公众对中小学的认识和看法,并不会因为学校与高校名义上的合作而发生改变。社会公众关心的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即使高校的“招牌”能够短时间地吸引一些生源,但是从长远来看,当家长公众意识到其中的问题后,必将产生对学校的失望和不满。对于高校而言,由于没有对中小学教育教学进行实质性的指导,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质量就可能停留在原地或提高不大,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对高校的负面看法,影响高校的声誉和形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对中小学与高校的合作办学进行指导、监督,避免单纯利用高校“招牌”现象的出现。

    第三,中小学——高校合作办学的范围还有待扩大。从取得好的办学效益的地区和学校的情况来看,中小学——高校合作办学往往发生在当地有较好办学条件的中小学与高校之间,而较少涉及薄弱学校,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有三点:首先,基础较好的中小学校有提高自己学校竞争力的迫切愿望,能够主动寻求与高等院校的合作。高校在选择合作的中小学校的时候,中小学的办学基础无疑是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因为基础较好是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其次,高等院校与中小学的合作办学目前还停留在提供教育服务与支付教育服务报酬的水平,往往只有基础较好的学校才有可能向高校支付数目不小的教育服务报酬。第三,基础薄弱学校在办学条件、领导意识方面明显处于劣势,高校如果选择它们作为合作对象,则会付出较高的代价。薄弱学校积重难返,并不是几个学者、专家几次亲临指导、会诊就能够“起死回生”的。它们没有成为高校的合作对象也就不足为怪了。笔者认为,基础薄弱学校是最需要接受高水平指导、帮助的学校,应该成为高校合作的对象。要使这种愿望变成现实,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做很多铺垫性的工作:首先,应该对基础薄弱学校进行重组,加强学校的领导班子和师资力量建设。其次,增加对基础薄弱学校的投入,使其硬件得到改善。第三,给予基础薄弱学校适当的政策扶持。在有了上述基础之后,这些薄弱学校就有了与高校进行合作的基本条件。笔者之所以提出应该改善基础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的原因,在于中小学——高校合作办学是教育市场化的一种现象,效益是合作者考虑的重要因素,而不是不问所得的“雪中送炭”。当然,如果能够像笔者在前面指出的那样——将高校变成真正的办学主体之一,直接参与学校经营和赢余分配,则改变基础薄弱学校的面貌,就会变得更容易一些。

    《教育评论》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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