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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育投融资洽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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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中国教育学会主办,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承办,浙江省民办学校协会等协办的“中国首届民办教育投融资项目洽谈会”将于2003年10月23-25日在台州市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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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中国教育论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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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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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3-09-14 |
深圳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张彦玲
深圳市教科所 叶文梓
21世纪是一个创新的世纪,创新的动力源于教育,创新的教育需要制度的创新。教育制度创新,必须充分尊重教育制度的特殊性,并要求与教育中其它因素的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那么,教育制度的特殊性在哪里?如何把握教育制度创新的过程?又如何期待创新的教育制度发挥作用?这些都需要我们迫切而认真地思考。
一、教育制度的特殊性
制度是指各种办事规程和行为规则的集合,包括一定社会的体制、机制、法律等,它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秩序框架。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教育机构和教育规范系统的总和”。它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教育根本制度,主要指国家教育方针;二是教育基本制度,包括教育体制、学制和各种教育政策、法律与法规等;三是教育具体制度,指各种具体的教育行为规范、办事程序和运作机制,如教学管理制度、考试制度、评价制度等。[1]教育制度与其它制度一样,是特定思想观念的具体化,既与人们的风俗习惯密切相连,又受国家法律制度的影响。但教育制度有其特殊性,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作用对象特殊。经济制度虽既作用于“人”也作用于“物”,但在生产过程中,人自身与货币一样是资本,是“人力资本”,服从于“物”的生产需要。因而,经济制度主要作用对象是“物”。而教育是人自身生产的过程,意味着人精神的深刻变革。在教育过程中,精神只有以精神来点化,智慧只有以智慧来启迪,物质性资源只有通过“人”的因素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教育制度的主要作用对象是“人”。
第二,作用方式特殊。经济制度主要作用的对象是“物”,反映绩效的周期较短,作用的结果相对是可计量的,因而,其作用往往是“刚性的”、“标准化的”。但教育制度主要作用的对象是教育过程中的“人”,反映绩效的周期较长,作用结果主要表现在人精神状态的变化,很难被计量,因而,其作用往往是弹性的、个性化的。
第三,作用结果特殊。如果说经济制度在于引导人们提高资源利用率,追求投入最小,产出最大。那么,教育制度不仅仅要引导人们合理消费物质性资源,更重要的是引导教育过程中人与人更好地相互作用,将年轻一代带进更完整的精神世界中,使他们在一个更丰富的精神世界中成长。如果像理解经济制度一样理解教育制度,在教育过程中必然见“物”不见“人”。
教育制度的特殊性内在地规定了制度创新的基本指向和根本目的,即主要应从“人”的角度而不是从“物”的角度理解教育制度创新。教育是人性的事业,人是教育的永恒主题。对人而言,其生命力只有在创造中才能焕发,创造是生命存在的本质方式。因此,创新教育制度,最核心的就是要通过教育和制度的作用,呵护人类弥足珍贵的创新本能,并促其健康成长。具体地说,创新教育制度的根本意义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要从根本上改变教师职业外在的被动状况,将教师职业与教师自身生命的价值联系起来,使教师职业成为创造性的职业[2],充分激发老师的创新能力;其次,要培养、激发未来一代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使学生充满信心、勇于开拓、持续发展,成为具有完满精神的创新型人才;第三,要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为发挥、培养师生的创新能力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教育制度创新过程分析
教育制度创新过程,简单地说,就是教育实践主体根据教育发展的问题,提出创新的教育制度,促使教育实践持续发展的过程。那么,谁来创新教育制度?如何创新教育制度?
(一)教育制度创新需要发挥多元主体的积极作用
教育的社会性决定了教育制度创新主体的多元性。一般而言,教育制度创新主体可分为三类:政府、学校及社会个体(主要指教师学生)。政府通常代表社会;学校代表自身组织;教师学生代表个体。教育制度创新的过程,正是三者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又相互作用的过程。因而,任何一类主体在制度创新中都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教育制度创新,需要发挥多元主体的积极作用。
政府是社会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在教育制度创新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政府的主导作用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首先,地方政府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日益加强。随着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过渡发展,中央政府逐步由对地方政府的直接全面控制转向宏观调控;而地方政府也逐渐由中央政府的执行者转向对地方社会发展,包括教育发展,承担越来越直接越来越重要的责任,地方政府拥有的物质基础也越来越雄厚,享有的政策空间也越来越大。因此,教育制度创新将由“中央政府主导型”逐步转向“中间扩散型”,即地方政府将在制度创新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甚至发挥主导作用。
其次,不管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其作用范围、作用方式都在变化。以往政府几乎全面直接控制了教育。今后,政府必然从教育的许多领域中淡出,或让位于市场,或让位于学校自主,转向间接的宏观的调控。其主要作用在于维护教育公平,为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及其它必要的条件,促使市场对教育的合理作用及教育的自主发展。
第三,政府在制度创新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政府习惯于从政治或经济角度考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会像安排政治制度或经济制度一样安排教育制度,从而破坏教育的内在独特性;政府常常为了处理当下的社会问题,追求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的利益,因而,教育制度安排也以追求短期的实用效益为主;政府因为教育的准公共产品而缺乏对教育成本的合理计算,造成教育资源不同程度的浪费。这些局限不是政府自身能够克服的,需要发挥政府以外的其它制度创新主体的作用。
学校及广大师生是制度创新中的重要主体。他们创新教育制度有自身独特的特点。一是直接性。他们是教育活动最主要的承担者,是教育最具体的实践者,他们能够灵活地利用教育的有利条件,形成教育发展中的局部优势。二是制约性。创新制度深受政府的制约,政府的政策空间规定了他们的活动空间,政府的资源供给限定了他们对资源的支配。三是中介性。政府任何的制度安排,如果不能为他们所接受,或者得不到支持,那么,任何制度都不可能真正地影响教育的实践进程,也不可能发挥真实的作用。学校及师生在制度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应予以充分肯定。
(二)教育问题是教育制度创新的起点与动力源
教育制度,不可能也不必都是新的。只有当教育发展出现了新问题,现有的制度体系已经不足以解决新问题时,创新教育制度才是需要的,也才是可能的。创新教育制度的过程,就是根据解决教育问题的需要,用新制度代替旧制度的过程。创新教育制度,必须从教育问题出发,充分重视教育问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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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教育发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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