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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的法理意义分析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4-02-07 苏延骏

    摘要:公平概念在法理学上应包含以下四种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前程为人人开放”,分配公平和结果公平。教育公平是指教育主体在教育活动中对每一个教育对象的公平和对教育对象评价的公平,但这种公平不是绝对公平的,它是一种在“比例平等”原则支配下的有关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获得平等待遇并确保其实现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教育公平;法理;救济;制度

    公平问题一直被学者们视为“迷宫”。教育公平问题也是理论界众说纷坛的理论难题。要回答什么是教育公平的问题,一时人们还难以找到共同的认识起点。这就迫使我们在考虑教育公平问题时必须同时注意到不同维度和多元标准。

    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教育公平问题的讨论与研究,大多是从教育权利平等、教育机会均等、教育公平与教育效率的关系、导致教育不公平的历史性原因等角度来展开的。其实在教育公平问题上,“当前最值得关注的不是历史造成的发展差距,而是导致教育不公平的制度性原因”。由于教育公平既是一种价值,也是一种制度,而国家的教育制度同时又是一种法律制度,所以从法理上分析教育公平的内涵,也就成为旨在建立公平教育制度的逻辑起点。

    一、公平概念的法理学界定

    在现代汉语中,公平的一般含义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英语的fair或fairness的一般含义是“公正而正直,不偏私、不偏见”。因此,人们通常认为公平是公正、正义和平等的近义词。诚如E·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由此可见,要对“公平”进行准确的界定确实是很困难的事情。在这里我们只能对作为法律价值目标之一的公平进行粗略的描述和界定。

    早在古希腊时代,人们就把公平、正义看做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理想。认为公平台有公正(正义)和平等两方面的意思。如:柏拉图认为,在社会分工基础上按其不同才能和天性形成不同的等级来担任适合其天性的不同职务;不同等级之间“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平等、就是服从法律并得其所应得。它包括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是指人们根据其才能、地位、职务等特性按比例取得与之相称的物品;矫正正义则适用于分配正义的规范被违反时,对任何人都一样地对待,仅计算双方利益与损害的平等,于是正义不仅是有关分配本身的理想和制度,而且也是确保该分配制度施行的理想和制度,即有关理想和制度实施的救济和保障制度。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洛克等人格平等归入天赋人权。他们主张,人生来就具有平等的权利,即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其中包括自由生存权、财产权、追求幸福和反抗压迫的权利。为此,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又产生了一种全新的法律部门——现代生活中保障人权必不可少的宪法。天赋人权写入了资产阶级的宪法中,平等就归结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整体上看,20世纪以来的西方正义理论仍然继承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精神,主要探讨国家法律的合理性问题及其标准问题。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罗尔斯的《正义论》,罗尔斯的《正义论》被誉为“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宗旨可以概括为平等地分配各种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

    这一宗旨主要体现在符合其所谓的第一正义原则和第二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上。第一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主要是指“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天下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正义原则,即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主要是指“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同时,罗尔斯还说:“从差别原则来看,不管其中一人的状况得到多大的改善,除非另一个人也有所得,不然还是一无所获。”换句话说,只要最少受惠者的状况的确改善了或最多受惠者对最少受惠者的福利有所贡献,即要承认两者之间存在不平等,那么就可以说落实了“第二正义原则”。机会均等是指使人的自主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并将成就机会(如就业、发财、受教育、参政等)向每一个公民平等地开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社会生活中的机会均等成为可能,自由放任政策又为机会均等提供了实现的途径,但是机会均等在促进人们获得成就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作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机会均等的背后是占有的不平等,进而必然导致结果的不平等。社会贫富分化造成了失业、贫困、痛苦、暴力等社会问题,加之经济危机的频繁爆发,使人们认识到传统的为追求效率而宣扬的机会均等和摈弃结果平等的思想必须加以改变。在结果公平观念的指导下,当代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从摇篮到墓地”的社会福利体系,其中“瑞典模式”的福利体系成为资本主义引以为自豪和骄傲的“本钱”。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公平包含以下几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种竞争规则的平等。其二是指机会均等,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前程为人人开放”。由于自然和历史原因形成人与占有资源的不平等,所以机会均等还意味着通过国家干预为每个人提供资源,让他们享有同等的机会。其三是指分配公平,包括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每个人获得与自己投入的有效资源相称的收益,即公平是指一种在社会成员之间按比例平等分配的理想和制度,一种有关该理想和制度的救济和保障制度。其四是指结果平等,指人们在最终消费上的平等,也意味着国家通过对收入的再分配向每个人提供等量的报酬。

    在这四种公平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其他公平的前提和条件,而机会均等使得人们在自由竞争的公平条件下取得与自己有效投入相称的收益,从而实现分配公正(正义)。然而,由于分配公正(正义)所依赖的分配标准受自然、历史条件的不平等影响而形成结果不平等,因而只能通过国家干预来追加机会均等并实现结果平等。

    二、教育公平的内涵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体现,作为教育现代化的基本价值,教育公平已经成为各国制定教育制度和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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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教育探索》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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