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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平等与弱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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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4-02-28 刘复兴 |
教育平等是当代人类教育的民主化和现代化进程所追求的一个核心目标。教育平等是指建立在人格平等和政治权利平等基础上的受教育权利平等和受教育机会均等的一种现实状态。教育公平则是人们对于特定的教育平等现实状态的一种主观评价。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教育平等和教育公平的重视和追求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进步和教育进步的发展趋势。教育平等与教育不平等是相对的,正是教育的历史和现实实践中形形色色的不平等才促使人们不断追求教育平等的理想状态。
教育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
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中都存在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成员往往社会地位低下,处在社会的边缘;不掌握社会权力,处于被支配被管理的地位;较少或无机会参加社会公共活动,不能及时和充分地向社会和政府表达自己的需要和愿望;经济贫困,不具备抗拒灾害的能力和潜力;家庭成员受教育水平低,知识贫乏;社会关系单薄贫乏,往往同样具有弱势特征。因而其在获得和支配社会资源时处于弱势地位。强势群体在上述几个方面的特征与弱势群体恰恰相反,他们具有较强的获取和支配社会资源的能力。在公共教育活动中,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往往导致在教育中的弱势地位。教育弱势群体的核心特征是缺乏获得、支配教育资源的能力和潜力,在社会成员满足自身教育利益及其他利益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社会不平等导致教育不平等
按照社会学冲突理论的观点,在社会结构中,人们由于经济、权力和声望的差异而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具有不平等的地位。同样,正如社会的不平等一样,教育不平等也表现为不同的人和人群由于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教育权力、教育权利、教育机会等方面的差异而在教育体系结构中具有不同的地位。
在参与教育政策过程中,由于现实社会的不平等和教育的不平等,教育政策主体参与教育政策过程的程度和从教育政策中获得利益的程度是不同的。有的政策主体(群体)参与政策过程的程度比较高,自身利益满足的程度也比较高;有的政策主体(群体)往往没有或很少有机会参与政策过程,自身利益难以获得满足;有的政策主体(群体)则处于中间状态。上述的前两类群体就构成了参与教育政策过程中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都从各自的教育需要出发提出自身的要求和需要,以争取支配和控制教育资源,满足自己的利益和需要,二者之间形成一种竞争关系。由于种种原因,教育中的强势群体往往比弱势群体获得更多的教育权力、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教育资源以及更有利他们的教育活动规范,从而使他们获得更多的教育利益及其他利益。
弱势补偿是实现教育平等的基本手段
教育政策如何处理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关系,尤其是如何对待教育弱势群体,反映着教育政策对教育平等理念的理解和教育政策的价值倾向。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都强调弱势补偿,即对教育弱势群体进行某种补偿教育,以消除现实教育上的不平等。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世界全民教育宣言》等都对教育中弱势群体表示了关注,对弱势群体面临的教育不平等问题提出了要求。特别是1990年由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发起的“世界全民教育大会”通过的《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明确提出了现实教育中妇女(包括女童)、残疾人和社会地位低下人口的不平等和消除教育差距问题。而美国的“黑白合校”“补偿教育”“助残入学”“双语教学”“先行一步计划”等政策法案都是立足于对教育弱势群体进行补偿的。
对教育弱势群体进行补偿的主要理由在于:一是教育平等理想的要求,弱势补偿是对现实教育不平等的反动和补救,是达到事实上教育平等的基本途径。二是教育长远效益的要求,根据管理学中的“木桶理论”和系统论中的系统功能理论,系统的功能取决于系统中功能最弱的环节。同样,一个社会人口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必然要受到社会弱势群体素质的巨大制约,特别是当教育弱势群体规模较大的时候。教育弱势群体的问题不解决,人口整体素质和国民竞争能力的提高就难以真正实现。在弱势补偿问题上,教育补偿与眼前的局部教育效益可能是冲突和矛盾的,但是从长远的、全局的角度看二者是统一的。三是从教育政策本身的意义来说,只有教育政策价值选择满足和符合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和要求时,教育政策才获得较强的合法性。在参与教育政策过程中,弱势群体既可能是多数也可能是少数,但不论是多数或少数,他们参与表达自身利益的机会和能力都处于不利地位,也最有可能受到社会不平等和政策的损害。如果教育政策不能全面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如果弱势群体因现实的不平等受到了损害而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就会削弱教育政策的合法性,进而危及教育政策的有效性。
但是,对于教育弱势群体来说,仅仅强调平等对待和教育补偿还很不够。美国前总统约翰逊曾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想像在100米冲刺时,两个人中有一人戴着脚镣,他只跑了10米,另一个就冲过了50米,那时,裁判员认定这场比赛不公平。他们怎样改变这种情况呢?仅仅是摘下脚镣让比赛继续进行下去,然后说‘现在机会均等’了吗?但是另一个运动员已经领先了40米。如果让原先戴脚镣的运动员先赶上这40米或两人重新开始跑,不是更公平一些吗?所以我们为了平等要采取果断的行动。”约翰逊的这段话除了表明对弱势群体要平等对待和进行补偿以外,还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现有不平等是弱势群体存在的根源,现有的社会与教育不平等是造成新的社会与教育不平等的根源。社会成员由于社会地位、权力、经济、社会关系的不平等造成教育的不平等,教育的不平等往往导致其知识与文化的贫乏,从而造成弱势群体对于教育的漠视和子女受教育方面的目光短浅。他们的教育价值观是影响其子女受教育状况不良的一个重要原因。弱势群体子女教育水平的低下又必然会导致他们成为新的社会和教育弱势群体。美国学者S·鲍尔斯和H·金蒂斯认为,学校教育的功能有两个方面,即再生产劳动力和再生产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学校教育与社会经济结构、阶级结构之间存在着“对应”(Correspondence)关系。与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相对应,教育系统内部也存在着相应的层次和等级。学校教育根据不同的阶级、社会地位、性别的区别,为不同的社会集团和个人获得相应的职业、社会地位提供不同的知识技能,养成不同的个性品质,养成不同的身份区别和阶层意识,从而把学生统合到相应的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中去,延续和产生新的社会与教育的不平等。这样,由于社会和教育弱势群体对教育的漠视和落后的教育观念,其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很容易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美国学者埃弗里特·罗吉斯认为,父母的教育价值观决定着其子女是继续上学进入更高的社会阶层,还是退学继续留在低社会阶层当中。
所以,对于教育弱势群体来说,仅仅强调平等对待、机会均等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个教育弱势群体产生的根源。对于这个问题,约翰·罗尔斯提出了差别原则。罗尔斯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要求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遵循这一原则,较多的资源可能要花费在智力较差的人身上,至少在某一阶段是这样。教育的价值不应当仅仅根据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来评价。教育的一个作用是使一个人欣赏社会的文化,介入社会的事务,从而以这种方式提供给每一个人以一种对自我价值的确信。教育的这一作用即使不比其他作用更重要,至少也是同等重要的。于是,约翰·罗尔斯就提出一个关于弱势补偿的重要的原则,即对教育弱势群体在分配教育资源时进行弱势倾斜,实行对弱势群体的“优先扶持”,用对待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不平等的手段达到真正的教育平等的目的。关于弱势补偿的重要的原则,即对教育弱势群体在分配教育资源时进行弱势倾斜,实行对弱势群体的“优先扶持”,用对待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不正等的手段达到真正的教育平等的目的。
教育政策应重视弱势补偿问题
目前,在我国社会改革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个的明显的教育弱势群体。有关资料表明,在我国西部某些贫困地区,存在一个由失学学龄儿童及其家庭组成的教育弱势群体,这个弱势群体规模较大,有的地方甚至占全体学龄儿童的50%以上。他们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享受或不能完全享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教育弱势群体的成分比较复杂,如农村贫困人口、妇女和女童、少数民族、残疾人、下岗工人及其子女、农村外出打工人员及其子女、特殊家庭儿童(如单亲子女、孤儿、街头流浪儿童)等。
当前,许多基层教育部门和学校对于教育弱势群体问题重视不够。例如有的地方把国家规定用于因贫困而失、辍学儿童的助学金大部分用于在校学生。这说明基层教育部门和学校最关注的是升学率问题,甚至不惜牺牲教育弱势群体的权益去追求升学率。解决弱势群体的平等受教育问题,是关系到我国教育消除教育不平等,实现教育民主化和教育现代化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国家和地方教育政策应重视和着手解决这个问题。
(《教育时报》200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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