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位置:首页 > 学术 > 文献中心 >
教育基本理论 > 正文 |
|
 |
 |
|
义务教育与教育公平新论
|
|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5-01-24 杨瑞勇 刘洪翔 |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
摘 要:义务教育和教育公平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教育问题。正确理解义务教育和教育公平及其两者的相互关系,对改进现实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施免除部分费用(如学费)的义务教育是切实可行的。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是确保一定年限的免费义务教育;实现教育公平的前提条件是缩小义务教育资源的地区差距;义务教育阶段须实现教育机会均等。
关键词:义务教育;教育公平;教育机会
义务教育是提高整个民族素质的根本保证。从某种意义上说,义务教育质量的高与低,直接关系着一个民族或国家的兴衰。教育公平涉及到教育权利、教育平等、教育民主等问题,它制约着教育的整体效益,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正确理解义务教育和教育公平,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笔者对此谈一些看法。
一、如何正确理解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指政府规定的、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免费教育。免费性、世俗性、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三大主要特征。其中的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核心内容。从严格意义上说,非免费性的义务教育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只是所谓的“义务教育”。为此,要正确理解义务教育的实质,至少要重视以下几点:
1.“义务”的双重含义
义务教育中的“义务”至少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指家长(父母)有义务和责任保证子女接受完成政府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另一方面,国家或政府有义务和责任提供一切必要的教育资源,包括教学场地、教材、设备、师资等。通常人们对义务教育的理解总是强调家长的责任和义务,而往往忽视政府的义务和责任。这是对义务教育的片面理解。家长的义务和责任固然重要,但如果忽视政府的义务和责任,义务教育同样得不到保证。因此,政府在宣传家长要承担教育义务的同时,也要不断强化政府自身承担教育义务的意识,这样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义务教育这一宏伟的系统工程,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大业奠定坚实而充足的智力资源基础。
2.保护性与强制性
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不能理解为强迫他人接受教育。强制性是法律用语,其本意是保护性,就是用法律这种强制形式保护一切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尤其是保护那些本应该接受义务教育而因客观因素或人为原因被剥夺了权利的适龄儿童。换句话说,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对那些剥夺者、破坏者实施制裁,就是对适龄儿童的保护。因此,义务教育的强制性的本意是保护性。
然而,在义务教育的实践过程中,有一种现象值得重视。就是那些连温饱都还无法解决的家庭要承担教育的义务和责任,是极其困难的。我国目前还有相当数量的贫困家庭,尤其是在经济落后的偏远山区。有些家庭缺乏经济来源,一年到头收入几乎为零,甚至债台高筑,而且这种家庭往往子女较多,让家长承担孩子接受教育的义务——支付不菲的费用是不现实的。如果政府强制贫困家庭送子女接受缴费的义务教育,实际上就等于迫使他们进行奢侈的教育消费。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强迫贫困家庭送子女接受缴费的义务教育的现象。据笔者所知,不少偏远山区的基层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为了完成“普九”和扫盲任务,往往采取简单的工作方式,新文盲虽然有所减少,却加深了干群之间的矛盾。在贫困家庭因负担不起费用而拒绝承担孩子受教育的义务的情况下,如果政府一味强制家长履行义务,这时的强制就不是义务教育真正意义上的强制性,而是对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保护性的扭曲,成为一种强迫和于涉,甚至是侵犯。这不仅仅是义务教育层面的问题,而是涉及脱贫致富的“三农”问题。
3.全额免费与部分免费
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核心内容。从严格意义上说,非免费性教育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只是所谓的“义务教育”。只有实行免费性的义务教育,才能真正体现政府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儿童是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也是国家的巨大财富。从民族复兴大业和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国家或政府有义务和责任尽最大的能力为适龄儿童提供最好的教育资源。因此,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方向和追求。义务教育实施的情况如何,关键是费用问题。之所以一些新文盲或半文盲继续产生,家庭经济状况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试想,如果实行全额免费的义务教育,还会有多少家长不愿意让自己的子女去接受教育呢?
需要指出的是,对任何事物都不能一概而论,要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进行一分为二、实事求是的分析。对于义务教育而言,亦是如此。在义务教育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区分全额免费与部分免费这两种情况,不能认为部分免费就不是义务教育。由于我国的国情是底子薄,人口多,经济不发达,贫困人口数量相当大,虽然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但我国目前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政府还没有足够的财力实施全额免费的义务教育,只能实施免除部分费用(如学费)的义务教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不断增强,我国也一定能够逐步实现从免除大部分费用到最终全额免费的义务教育。西欧很多国家在19世纪早期和中期就已经实施免费的义务教育,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这些国家当时的经济快速发展,政府已经具备了雄厚的财力。
二、教育公平的多视角阐释
在价值判断上,人只要存在理性,就必然具有对公平的要求。在现实社会里,人的教育公平需求是社会民主意识和物质需求实现后的产物。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早在几十年前,教育公平就已成为人们极为关心的一个社会问题。美国、瑞典等国家的诸多学者已把欧美二战后的教育公平问题作为重要的课题进行研究。教育公平作为教育民主化的原则之一,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教育界对教育公平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科学分析和研究我国目前的教育公平问题,促进政府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公平,对提高我国教育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特别是在目前优质教育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要在更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社会公众的合理需求,不仅需要一定的理论导向和科学依据,更需要一套有效的机制和措施。
最近十来年,理论界从不同侧面和角度对教育公平所作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认识的基础。一是从社会哲学或人学的角度认识教育公平。有研究指出:1)公平是指社会制度规则的公正、平等。2)公平是指收入分配规则的公平。3)公平有3级内涵:第1级内涵是制度规则的公平、平等;第2级内涵是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即个人向市场提供的生产要素的多少要与获得报酬相适应;第3级内涵是收入补偿制度的公正。4)公平属道德范畴。5)公平指一种主观感觉和心理评价,由每个人作出主观评判。二是从教育社会学角度认识教育公平。把“教育公平”与“教育机会均等”视为可以互换使用的概念,或将“教育公平”限定于“教育机会均等”。三是从教育主客体关系角度认识教育公平。有研究指出,教育公平的概念最根本的应包括受教育者接受教育的权利与机会的公平和教育者从事教育的权利与机会的公平,后者又集中表现为广大教师从事教育劳动和获得报酬的公平问题。四是从教育经济学角度认识教育公平。有研究指出,教育公平是与教育资源分配和享用联系在一起的;或具体表示为个人获得教育资源的多少与其对社会的贡献或报酬相称;或为资源分布公平与机会分布公平。五是从教育哲学角度把教育公平的内涵分为3种类型,即观念的公平、市场的公平和社会的公平。其中,教育观念的公平是对教育市场公平和教育社会公平的一种主观价值判断;教育的市场公平是一种使教育效益达到最大化的教育资源的最佳配置;教育的社会公平是对学生而言的,指学生已有的受教育程度和一定时期内所受教育程度的平等。六是从教育法学的角度认识教育公平。有研究指出,教育公平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人类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平等和受教育的非基本权利的不平等。前者体现了一种作为现代社会每个人发展所必需的教育资源的平等享有权及对更高教育利益的竞争机会权;后者体现了人们对更高的教育利益的竞争结果权。七是从教育伦理学角度认识教育公平。有研究指出,教育公平是要求教师在教育职业活动中公平合理地对待和评价全体合作者,或在教育活动中公平地对待和评价每个教育对象。八是将教育公平理解为一种价值判断。有研究指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正的标准(规范)对教育平等状况的推断。
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看,教育公平有不同的内涵,可以有多种阐释。这一方面说明教育公平本身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除文中提及的之外,还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索。随着社会、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其内涵必将更加丰富。另一方面又说明教育公平是一个并非固定不变的概念,其内涵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任何一种界定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这就要求我们全面地、多视角地理解教育公平,绝不能片面地或单视角地理解它。尤其是在教育实践中,切不可生搬和套用某一种理解,对其他一概否定。否则,必定会陷入形而上学的泥淖。
从社会现实的角度来理解,教育公平是教育民主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是教育民主化的核心内容。由此,教育公平也就成为一个政治层面的概念。要真正理解教育公平,必须同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结合起来考察。只有这样,也才有现实意义。因为教育与教育公平的相对独立性非常有限、教育与教育公平受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的制约,脱离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来理解教育公平是没有太多现实意义的。政治民主与文明程度是教育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因而教育公平既是教育民主的核心内容,又是政治民主与文明程度的一个侧面反映。只有不断推进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政治文明,我们才能在教育实践中更好地理解教育公平,才能在更大限度上实现教育公平。
三、如何理解新时期义务教育与教育公平的关系
义务教育和教育公平是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教育公平是广大民众期望的价值目标,它要求政府、社会和教育者秉承公正原则,公平地、合情合理地分配教育机会。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现实教育很难实现完全的公平,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相对的公平。基于此,被称作教育的“起跑线”或“保底教育”的义务教育在实现教育公平方面尤显重要。面对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社会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的情况,正确理解和处理义务教育与教育公平的关系,需注意以下3点:
1.确保一定年限的免费义务教育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
义务教育的本质(尤其是指严格意义上的免费义务教育)是政府免费为弱势群体(主要是贫困人口)提供一定的教育资源,使这些自身无能力接受缴费教育的弱势群体获得受教育的机会。因为强势群体(相对于贫困人口而言)有条件和能力获得自己需要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而弱势群体却没有这样的条件和能力。如果没有免费的义务教育,就意味着诞生于贫困家庭的生命个体不能享受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这是一种极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如果有了免费的义务教育,弱势群体的儿童与强势群体的儿童就可以处于同一水平的教育起跑线上。从某种意义上说,免费义务教育是“人生来平等”、“上帝是公平的”等思想在教育现实中的体现和延伸。因此,政府确保一定年限的免费义务教育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其目的就是尽量使每一个儿童处于教育的同一起跑线上,实现受教育机会的均等。如果个体所处的教育起跑线相差太远,那么,教育公平的底线和机会就永远丧失了。
2.缩小义务教育资源的地区差距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前提条件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尤其是经济的快速发展令世界震惊。欣喜之余,我们也不得不冷静思考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的问题。据统计,我国贫富差距指数早已突破联合国规定的警戒线。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不仅表现在个体之间,而且表现在社会区域和群体之间,即东、西部之间和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水平的这种巨大差异,必然影响资金,人才等教育资源的流向,最终是“马太效应”凸现:一方面,西部地区和广大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缓慢,造成教育投入增长缓慢,有时甚至出现负增长;而东部沿海和中心城市地区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有能力保证教育投入的较快增长,再加上教育资源所具有的优势,必然造成“贫者亦贫、富者亦富”的状况。另一方面,经济发达地区因其自身的区域优势,能够引进大量的人才;而广大西部和农村地区却人才奇缺,不但难以吸引外地人才,就连本地的人才也难以留住。在这种情况下,西部和农村地区的经济和人才出现严重的“贫血”现象,相反,经济发达地区却出现人才过度饱和和人才浪费的现象,这又进一步助长、强化了“马太效应”。
义务教育资源的区域差距不仅存在严重的“马太效应”现象,而且义务教育资源在城乡和区域之间的分配仍然很不均衡、很不合理。据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课题组”2004年正式发布的《当代中国社会流动》报告统计数字显示,2002年全社会的各项教育投资是5800多亿元,其中用在城市的占77%(城市人口占总人口不到40%),而占总人口数60%以上的农村人口仅获得23%的教育投资。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新时期务必严肃对待义务教育资源差距进一步拉大的问题。如果不能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就可能对我国整体教育公平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为这不仅关系到个体的教育公平,更是关系到区域之间的教育公平,关系到占我国人口较大比例的农村人口这一群体的教育公平。
总之,缩小区域间教育资源的差距,尤其是缩小义务教育资源的地区差距,是贯彻落实中央“三农”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课题。国家应保证全社会义务教育必需的资源,加大对国家教育资源内部分配、城乡分配、区域分配格局的调整力度,把教育资源公平地投放于社会。面对我国目前公共教育资源十分紧缺的情况,公共教育资源的分配应尽量照顾落后地区的普及教育。
3.义务教育阶段须实现教育机会均等
在“起跑线”相同、机会均等的情况下,人的发展因其自身情况而定。教育公平是一个系统范畴,是一个多层面的概念,其内涵是不能完全或绝对界定的。笔者认为,在所有内涵之中,教育机会均等是教育公平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需要指出的是,每个社会个体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包括社会关系、教育资源、家庭背景等)各不相同,必然客观制约着个体获取教育的机会,使之呈现出差异性。不同社会个体拥有社会资源的或多或少,是正常的社会现象,本无可厚非。而问题在于当一个“强势个体” (拥有众多社会资源而自我并不优秀的社会个体)与一个“弱势个体”(自身非常优秀却很少拥有社会资源的社会个体)共同竞争一个教育机会时,把教育机会是给予前者还是后者呢?其实,这一问题的本质就是教育机会是否均等,社会对待教育机会的态度是否公平、公正。
教育公平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目标,但绝对的教育公平是不可能实现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只有相对的公平,尤其是在当前社会发展水平条件下,只能尽量做到教育公平。由于现实教育资源的有限性和个体的客观差异性,为了使有限的教育资源产生最佳的效益,牺牲部分教育公平也是合理的。需要强调的是,教育公平的牺牲应该是在义务教育之后的教育阶段,而决不能在义务教育阶段牺牲公平。比如,一些国家或民族有自己的“精英”教育或“天才”教育,就此要求所有的教育都是“精英”教育,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为了国家或民族的发展,培养自己的“精英”人才亦在情理之中,由于个体之间存在的客观差异,要求每个人都成为“精英”也是不现实的。同时,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也决定只能部分人获得“精英”教育。因此,基于社会发展、民族复兴的角度来看,只要竞争规则公平、公正、合理,适当地开展“精英”教育是合理的、必要的,对每个社会个体也是公平的、有利的。
注释:
[1]杨瑞勇:《希望在困惑中延伸——关于教育实验研究的几点思考》,《教育研究与实验》,2002年第4期,第70—71页.
[2]转引自梁发芾:《教育公平是正常社会流动的前提》,《中国青年报》,2004—08—12(3).
参考文献:
[1]柳海民。教育公平:教育发展质与量的双重度量——兼论我国的教育公平问题及对策[J].东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5):104—111.
[2]万光侠。公平范畴的社会哲学审视[J].探索, 2001,(1):66.
[3]邢永富。学习邓小平教育效率与教育公平的思想 [J].教育研究,1995,(12):7.
[4]陈玉琨。试论高等教育的公平与效率问题[J].上海高教研究,1998,(12):20—23.
[5]阮艺华,唐斌。教育公平新解[J].教学与管理,1999,(9):3—4.
[6]林杰。析收入分配不平等对教育公平的影响 [J].教育发展研究,1999,(6):54—57.
[7]郑晓鸿。教育公平界定[J].教育研究,1998, (4):25.
[8]李立国。教育公平辨析[J].江西教育科研, 1997,(2):21—23.
[9]郭元祥。对教育公平问题的理论思考[J].教育研究,2000,(3):27.
[10]杨帆。教育公平的理念及其实现[J].教育与经济,1999,(3):13—17.
(《中国教育学刊》2004年第12期)
|
| 来 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