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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发言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5-08-19 贺卫方

    
    南方都市报是非常活跃的媒体,在广东各方都非常受关注,尤其是去年一系列的事件,如果没有南方都市报不断去报道有关的信息的话,我想去年有很多的制度改革是没有办法实现的。我们也都看到南方都市报一些记者的精神,令我们非常感动,有这样一批记者能够做这样的事情,也离不开报社有关上层更加开明的精神,不论是南方都市报内部的人,还是外部的人都有贡献。

    最近这段时间的确可以说感觉非常不舒服。司法审判的案件一件件让人感到司法改革需要深化。因为司法改革成果也许不完全取决于普通案件、一般性的案件上,而是体现在一些重大敏感案件中间。我们的司法究竟能不能严格依照法律裁判案件?中国的法院改革,中国的司法制度基本上是不合格的改革,也就是目前还不足以给我们带来公正,一些重大的案件中,我们看不到一丝丝独立的,依照法律的的判决。

    今天讨论这个案件,我想限定更加从法学、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内在的论证。我认为这个案件确实是如果当真认为他们想保护私有财产的话,这样的案件审理明显就是给中央政府一个耳光,地方法院竟然违反刚刚修改的宪法,而且违反以后不受任何追究。从技术的角度我想回应两个小的技术性的问题。

    第一,我特别赞成刚才盛洪先生提到私分这样一个概念的分析,就是说集体的决策是否能够转过来追究集体某一个个人的责任的问题。明显这是南方都市报社委会按照他们一贯的程序,也是合法的程序作出对一笔财产分配的过程。实际上从古罗马开始人们就讨论个人和集体之间的一种区分,比如说为集体所有的不能回归为个人所有,这是一个古罗马的概念,这是非常抽象的,显示古罗马法律天才的概念能力。反之亦然:如果集体做出一个错误的决策,如果说这个决策是错误的,我们能否追求其中的个人,而不是所有的个人,把所有过错都归结成一个人的过错,法律上这是一个错误的做法。

    第二,涉及到公共财产的问题。公共财产问题,我觉得这里面一直存在着我们国家法律保护财产的一个偏差,这个偏差就是对于公有财产或者是国有财产,对于国有企业的保护力度向来比保护私人企业力度要大,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把国有财产或者是国有企业解释成人民的生计更重要的支柱,而私人企业是在现有制度下不得已的容忍而已。

    刚才盛洪教授就提出来国有企业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每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任何比私营企业优越的地位,优越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也是要谋利的,也是要谋取利润的,并不在纳税方面,在对国家的贡献,对于我们人民的贡献方面,比起私有企业来得更加优越,或者是更加无私,这是不大可能的事情。所以这次修改宪法,人们也说对于公有财产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是不一样,因为私有财产加了一?quot;合法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国家保护,但是国有财产存不存在合法呢?既然它是一个分属于每一个不同的独立法人所有的,那么一定是存在合法或者是非法的问题,否则的话天下的国有企业都是一家人,我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论证说是成为独立法人的财产,就是国有财产,这是错误的一个假定,所以检察院也好,国家其他的司法当局也好,对国有企业的财产的格外刻意的保护,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合理性依据的。所以所谓南方都市报财产侵吞国有财产,这是法律上一些界限,我不知道是不是应该有一些变化,我们法学界应不应该结合经济学家的论证把这个变化显现出来。

    第二个方面我想谈的是中国这个国家有关的法律界限,我们过去一直感觉非常模糊,非常模糊带来的感觉就是这个国家没有一个干净的人,所有的人都在合法与非法之间徘徊,月朦胧鸟朦胧。我觉得我关注的问题是,现在谁是合法,现在抓谁都可以说你有罪,过去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第三方面,在我看来法院越来越成为打压新闻自由的一个工具,这个案件当然是比较有意思一些,特殊一些,在过去年间我非常关注民法通则规定的名誉权的问题,名誉权带来大量的诉讼,就是媒体揭露批评带来的一些人,他们利用这个诉讼,而且诉讼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陈志武先生的研究跟美国的情况正好是相反的,美国是70、80%的人原告人是败诉,而我们70、80%以上的原告人是胜诉的。公众人物这样的概念如果没有,所以前一段时间吴思揭陈永贵的老底,而且中央政府已经有这个档案,但是竟然败诉,这就是法院越来越成为打压新闻自由的一个工具。第二就是直接封杀个别记者,以报道触犯各种利益为名,最为典型就是广东省高院竟然会同中央政府发表了一个关于新闻媒体的若干规定,任何的规定没有约束,广东省高院为什么做这个规定,去年6月份是孙志刚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的时候,实际上两级法院审判不公开审判,北京六家记者去采访不予采访,他们在这个情况下出台了若干规定,若干规定非常荒唐,对于法院没有审结的案件,所有的媒体都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天底下哪有这样荒唐的法律规定,没有审结的案件不得报道,那么国外的记者都在法院外面,当事人要进去都问一下,这样报道是合法的,我们广东省高院说这是违法的,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媒体可以采访报道,但是不可以说与法院判决相反的意见,不能说这个法院判决是错误的,只能唱赞歌。司法权利是一个裁判案件的权利,是解决纠纷的权利,不是一个立法机构,凭什么涉及到新闻与法律质检的若干规定。

    在这个情况下,我们看到法院是如何自己跳将出来,充当打压新闻自由直接的打手,而且去年11月份就依据自己的说法应验了,法院最后依照自己制定的规则宣布6个新闻记者,6家媒体的记者为不受欢迎的人,剥夺他们一直到今年11月31日之前,6个记者没有权利采访广东省三级法院任何的案件,这样一个司法机构。完全报道出来,而且有公文,广东省高院发的一个文,下发到全省各级法院,一整年,这6个记者到现在还在禁闭状态。

    第三就是司法独立的问题。在中国有一个特殊的问题:特殊的案件,重大的案件,我们一概看不到司法独立。如果我们看一下南方周报前总编的话: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泪留满面。我们说总有一种力量让法院在这样的案件中没有办法去做好,盛洪说一看法官他们也是不错的人,他们平常谈起来,尤其我接触比较多,一个一个都谈得很好,都想追求公正,但是一到大的案件里面,就没有办法,司法不独立。

    我举过一些西方国家的例子,告诉说一个独立的司法是如何很好沟通人们和政府之间的关系,那个时候政府工作再出现错误,出现问题的时候,你不需要担心人们唯一的选择就是造反,就是上梁山,人们可能更偏好的选择就是到法院起诉,因为法院是独立的,但是法院不独立带来最大的问题就是人们对于政府普遍没有信心,因为找不到说理的地方,要么忍气吞声当奴隶,要么就是老子反了,做陈胜吴广,这样两个选择对于政府来说都不是好的事情。

    另外一点就是学者能够做什么。我们开会也好,发声明也好,法院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有时候不声明还好,一声明判得更重。我们到底是给国家做好事还是做坏事,我真的觉得有点无力。还是我们很自私?我们呼吁了以后觉得为这个事做点事,良心就安了回家睡觉也踏实,真的是这样吗?我觉得让人感觉到不知所措,我最近有一点不知所措,所以现在想一想我读严复的著作的时候,100多年前严复在英国发表的感叹,严复到英国学法律学,他喜欢研究社会问题,尤其到法院听案件,连听了三天以后突然有种感觉,他说似乎找到了英国富强的根源,富强的根源在于什么?在于他们的法庭,他们的法庭让每一个案件公理都在伸张,这种国家不富强是奇迹!我们想想一百多年前严复的感叹,我们看到一百年后仍然只能这样感叹,前不久一位广东的律师说到香港连续6天做的专家证人,保护大陆一个当事人败诉了,但是这位律师连续半年走到哪说到哪在香港做了连续6天的专家证人,他觉得整个大陆没有这样的公正,真让我感觉到不安,因为整个司法程序中间看不到这样的东西,感受不到这样的东西,所以法院不受尊重,法院不受尊重国家走向灭亡,这是西方谚语总结的道理。



来 源: 中评网
专家文集:赵中建 周洪宇 吴  华 张铁明 肖雪慧 朱永新 信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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