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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师范生免除学费”政策目的的建议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7-07-27 顾冠华

    日前,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学生免费教育的相关工作正在进行。全国一些省级政府和教育管理部门也在酝酿出台相应的政策。但在具体政策制订中,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解决。

    这些问题主要是:目前我国基础教育领域的师资引进机制主要是面向社会择优选用的招聘机制,师范毕业生的就业机制也与其他大学生就业一样,主要是双向选择的市场机制。师范毕业生可以应聘基础教育领域的工作,也可以在社会其他行业领域就业;同时,非师范类的毕业生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后,也可以应聘担任中小学教师。如果某师范生在校期间享受了免除学费的待遇,但其毕业后并没有(或未能)应聘在基础教育系统工作,那么政府的这一专项资助便未能收到相应的效益回报。同时,进入基础教育领域从教的非师范类大学毕业生,由于其在校期间的学费是自己支付的,而毕业从教后如果未获得相应的学费补偿,那么,这种待遇对他们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其工作积极性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挫伤。

    那么,如何既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基础教育事业,使政府扶持基础教育的投入得到有效回报,促使全社会进一步重视教育事业,又能使政府这一专项资助的具体实施路径,与现行的面向社会招聘师资的机制和双向选择的大学生就业机制相衔接、相协调呢?

    笔者建议,可采取“就学时优先贷款,从教时政府补偿(买单)”的方案来解决这一问题。

    第一,师范生在校期间,均可获得国家贴息的助学贷款并以之支付学费(自愿弃权者除外);其他非师范类的大学生,如果愿意毕业后到中小学任教,可优先获得用以支付学费的助学贷款(需同时签订“就业意向合约”)。

    第二,师范类和非师范类大学毕业生(包括应届生和往届生),首次在基础教育领域应聘任教后,可在三至四年内(以学制为准,大专生三年,本科生四年),获得省级政府给予的“教师素质培养”补偿金。对于该费用,已贷款者用于偿还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未贷款者即为其个人所有,作为对其家庭资助求学的补偿。

    补偿金的发放时间可有两种选择:一是在任教后的三至四年内逐年发放。因为有些毕业生可能于一两年后因读研或流动等情况而离开基础教育领域;逐年补偿不仅可以保证政府的这一专项资助用得其所、不会流失,而且操作方便灵活——如果某人才几年后应聘重返基础教育领域任教,则可继续获得他余下年度的“教师素质培养”补偿金。二是在应聘者从教上岗后的三至四年后一次性补偿(对于未贷款者,补偿金额宜适当高于其当年实际支付的学费)。一次性发放补偿金,有利于鼓励人才长期或较长期地从事基础教育工作。

    总之,“就学时优先贷款,从教时政府补偿(买单)”方案的资助取向是:将经费投放在“成品”的使用时,而非“产品”的生产中;不是参与生产,而是购买“成品”。其优点如下:

    第一,以师范生为主体和以在基础教育任教为就业意向的各类大学生,均可不受家庭经济因素影响而顺利完成学业,并在从教后得到补偿而无需自己还贷,从而可以调动广大优秀大学生投身基础教育的积极性,提高基础教育师资水平。

    第二,无论是师范生还是非师范生,无论是应届生还是往届生,只要任教于基础教育领域,均可获得“教师素质培养”补偿金,充分体现出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与现行的基础教育领域师资招聘引进机制及双向选择的大学生就业机制相衔接、相协调,既有利于基础教育面向全社会招聘遴选优秀人才,也有利于人才灵活流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作者系江苏教育报刊社总编辑、研究员顾冠华)

来 源: 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