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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4-02-04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教育部、中央编办、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九年义务教育普及达到当地水平

    意见指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要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要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机制,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是就学主渠道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建立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全日制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多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要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上学收费须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意见要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要制定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意见提出,要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要根据学生家长务工就业不稳定、住所不固定的特点,制定分期收取费用的办法。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要及时予以查处。要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

    转学、返学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意见提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和返回原籍就学手续时收取任何费用。意见提出,外出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

    设立民办“民工学校”条件将放宽

    意见提出,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设立这类学校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意见提出,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将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畴,并尽快制定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对已有的这类学校要进行清理登记,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
来 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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