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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校招生须严守八条禁令 确保招生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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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5-04-11 王原 苗坤 |
4月7日,我省高校招生考试开始报名。省招办转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明确各级政府举办和管理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以及由普通高校申办的独立学院,必须严肃纪律,确保招生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要求,严格高校招生调整计划使用管理。录取期间,高校调整计划使用方案及调整数在提交省招生考试机构执行前,须报本校所属主管部门备案;省招生考试机构在拟使用调整计划数的有关高校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向有关高校顺序投档。高校不得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或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费。高校必须公示本校调整计划的执行结果。
严格高校定向就业招生管理。高校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某一局部地区的生源招收定向就业生。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与定向就业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严格独立学院招生管理。独立学院严禁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拉拢、组织生源,严禁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违规录取考生。
严格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管理。对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等招生类型,有关高校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开选拔标准和录取办法,严格测试程序,并实行入选考生公示制。
对在高校招考中发生下列八类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严加追究责任: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本部门、本地区或本校招生规模的;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的党政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地区、本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在招考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严加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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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大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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