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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请与这些行为说“再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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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5-06-02 张桦 |
谁承想,高考成绩公布,刘琳琳总分非常低,还不够专科线。她不相信这个事实,要求查分。
原来刘琳琳确实在考场上抄袭成功,然而是错误的抄袭。她忘记了高考考场座号是按照AB顺序排列,如果你的座号是A,那么相邻考生的座号就是B。当然,答题卡上面的填涂顺序A卡和B卡也不一样。刘琳琳是A卡,而韩红是B卡,刘琳琳依照韩红的顺序填涂,当然答案是错的。
刘琳琳聪明反被聪明误。我们应该明白,只有在考场上诚实答题,才能发挥出最好水平。
作弊时心理压力更大
考场犹如战场,考生心理压力很大。这时考生需要保持稳定的情绪和健康的心理状态,要在规定的时间和空间里高速调度其大脑思维,循序渐进地完成每一道考题。
然而,常常会有一些考生在考试中缺乏健康的心理,面对升学的压力,不是信心十足地去应对、去拼搏,而是千方百计地投机取巧。
去年,考生赵某,平时学习成绩较好,可是高考成绩揭晓后,他名落孙山,连本科录取分数线都没上。
别人非常纳闷,问他原因。他一副追悔莫及的样子,痛哭流涕地说:“考前我心理压力太大,怕考不上重点大学,就想在考场作弊,谁知道进入考场后心理压力更大,结果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原来,考前他一直睡不好觉,感觉考重点大学没有十分的把握。他拼命学习,越学越对自己没有信心。这时,有个同学对他说:“如今高考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考试时,能抄一分是一分,说不定多抄这一分就决定了你的命运。”他觉得这个同学说得有理。于是,他决定孤注一掷。
考政治的头天晚上,他在家抄了半夜的“小抄”,第二天偷偷带入考场。
因为他是头一回“做贼”,怀里揣着“小抄”像揣着一只兔子似的,想起它,心里就狂跳不止。精神非常紧张,造成思维混乱,那内衣口袋里的“小抄”老是在眼前晃悠,考卷上的有关知识本来已经背得很熟,此时却一句也想不起来,只觉得监考老师好像始终看着他,老师的眼睛像利剑一样直刺向他的灵魂深处。他脸发烫,血往头上涌,脉搏“突突”地跳动,脑子一片空白。他在极度慌乱之后,便感到头“嗡”一声,自己全蒙了,就什么也不知道了——他出现了“晕场”现象。
考生赵某“一着不慎,满盘皆输”的惨痛教训,值得我们引以为戒。
同学们可能都有这么个体会:考场上必须注意力高度集中,考试是对考生知识和品德的双重检验。考场作弊,肯定会影响考生的正常发挥。奉劝考生千万不能存有靠考场舞弊侥幸取胜的思想,那样肯定得不偿失。
考生在考场上只有排除一切杂念的干扰,心情愉悦,诚信应试,沉着冷静,得失皆忘,充满自信,才能考出优异的成绩。
监考员:为阳光高考“保驾护航” 刘延增 刘永军
要做好高考监考工作,监考员必须“知己知彼”。“知己”主要指监考员要明确自己的身份角色和责任,通俗地说就是要知道自己是干什么的、应该怎样干;“知彼”主要指监考员要了解国家及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高考的政策、要求、程序和考生的情况。
监考员到底是干什么的?有人说:“监督考生,防止其违纪作弊!”有人说:“考生不容易,我们要热情服务!”有人说:“监考别出事,有了问题能推就推……”
那么,监考员到底是干什么的呢?实践证明,监考员的身份、角色和责任具有多重性。
首先,监考员是国家合法的监考人员,是国家考试规则的执行者。
高考是国家的大事,是亿万家庭关注的大事,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因此,高考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严肃性和规范性。对待高考,千万不可有半点轻视和马虎。经多年的实践和完善,我国高考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则、程序和运作机制,监考员在考场上的一言一行都有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因此,作为国家合法的监考人员,监考员思想上必须对国家尽“忠”:忠于职守,尽心竭力,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行为上必须对国家尽“力”:遵纪守法,照章办事,绝不可擅做主张、违规操作,更不能监守自盗、徇私舞弊。
其次,监考员是“招办”聘任的工作人员,是考点主考领导下的办事员。
监考员必须对“招办”和考点主考负责。为此,监考员必须做到: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一切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凡事多请示、多汇报、多沟通;遇事沉着冷静,头脑清醒,拿不准的事决不自作主张。
有人说:“别怕,出了事我负责!”高考绝不是儿戏,不出事则已,出了事,谁也负不起责任。况且,有些责任根本就没法负,比如,监考员因个人问题而影响了考生升学,责任怎负?谁能负?
第三,监考员是维持考场秩序的“警察”,是违纪舞弊行为的监督者。
高考的性质和特点赋予监考员一种特殊的使命和身份:维持考场秩序的“警察”,违纪舞弊行为的监督者。所以,监考员有义务维持良好的考场秩序,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对违纪舞弊行为,必须公平公正、铁面无私、不留情面,该出手时就出手。当然在具体操作上应遵循预防为主、抓获为辅的原则,把工作做在前头,力争明察秋毫,掌握苗头,及时警告,不给考生留有任何作弊的机会和可能,决不能把重点放在作弊考生的抓获和处理上;抓获违纪作弊的考生要有证据,没有证据就说不清道不明的事要三思而行。
第四,监考员是广大考生的公仆,是考场上的“服务员”。
对守纪考生来说,监考员是考生的公仆和“服务员”。考生十几年寒窗苦读不容易,胜负成败往往在此一举,况且多数考生都存在一定的心理压力甚至是恐惧。因此,监考员应站在考生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体谅考生的心情和处境,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尽量为考生创造良好的环境和优质的服务,要尽量把工作做细、做全、做到位,如,态度要和蔼,口气要亲切,为口渴的考生递上凉开水等,切忌口气生硬、态度恶劣。
第五,监考员是分工合作、荣辱与共的伙伴,是相互监督、并肩战斗的诤友。
一个监考组就是一个临时组建的小集体,时间虽短,但责任重大。按规定,监考组内的三个成员既有职责上的明确分工,又要齐心协力共同把工作做好。因此,监考组内的老师既是分工合作、荣辱与共的伙伴,又是相互监督、并肩作战的诤友。这就要求每个监考人员既要严格自律、洁身自好,又要相互监督、相互劝告;既要团结一致、精诚合作,凡事多提示、多照应、多沟通,千万不要成了“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又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凡事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千万不能“板桥办事——难得糊涂”。
最后,监考员是多种社会关系的主体,是多种社会角色的承担者。
高考期间,每个监考员既是国家合法的监考人员,又是多种社会关系的主体,是多种社会角色的承担者。比如,监考员仍然是学校的职工、校长的下属、学生的老师、父母的孩子、爱人的配偶、孩子的父母等。监考员一旦出了问题,就会给自己的单位、领导、学生、父母、配偶、孩子、亲朋带来一定的牵挂和影响,况且因为自己一时的疏忽大意而影响考生升学,连累其他监考员,何苦来着!因此,本着对人对己负责的态度,监考员一定要小心、小心、再小心,认真、认真、再认真。
由上可知,监考员的身份角色具有多重性,监考员只有尽力演好自己所承担的角色,个人才能“尽职尽责”,工作才能“尽善尽美”,高考才能圆满结束!
【相关链接】《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节选)
第二章 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的30%—50%: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第八条 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准参加下一年度的全国统一考试:
(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二)夹带的;
(三)接传答案的;
(四)交换答卷的;
(五)抄袭他人答卷的;
(六)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七)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八)将试卷或答卷带出考场的;
(九)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十)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十一)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一)扰乱报名站(点)、考场、评卷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四)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第十一条 考生由他人代考的,或偷换答卷、涂改成绩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从下一年起三年内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其中是在职人员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在校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由其所在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在校高中生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从该生毕业当年起两年不准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在职人员代他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在评卷、统分中错评、漏评、积分差误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露评卷、统分工作情况的。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
(二)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的;
(三)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时间的;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的;
(五)在监考、评卷、统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或有违反监考、评卷、统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以后不准再从事全国统一考试工作:
(一)伪造、涂改考生档案的;
(二)为不具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报考资格的;
(三)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的;
(四)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的;
(五)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六)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营私的;
(七)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八)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九)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在职人员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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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国教育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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