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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04年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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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4-06-23 |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现制定我省2004年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一、招生学校、专业和招生计划
2004年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招生学校、招生专业和人数详见《浙江省2004年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招生计划》。各专业学制均为全日制三年,面向全省招生。
二、报名条件
凡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学习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一)参加近三年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高考成绩在当年最低控制录取分数线下100分以上者;
(二)参加近三年全国成人高校或成人高职统一招生考试,成绩在当年最低控制录取分数线下50分以上者;
(三)参加近三年全省对口招生普通高职班的文化课及专业课考试,成绩在当年最低控制录取分数线下50分以上者;
(四)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高中毕业生(职高、中专、技校毕业生)限报对口专业或相近专业。
三、招生办法
2003年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招生工作采取在我厅统一领导下,由学校自主招生的办法。
各市教育局职成教处或高教处负责设立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集中报名点,各招生学校在集中报名点设摊并组织报名工作。允许学校在外地自设报名点,但须征得当地教育局同意。全省集中报名时间定于6月24日至6月28日。
各招生学校可同时在本校内设立招生报名点,学校自设报名点的招生报名时间由各校自行安排。
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可直接向学校报名点报名,也可向各地教育局设立的集中报名点报名。办理报名手续时,学员须向学校交纳一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浙价费〔2002〕60号文件规定,交纳招生电子档案制作费40元。考生须认真填写《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报名登记表》(由我厅统一印制后另发),交验高中毕业证书和身份证以及有关免试证明材料(高考成绩单等),复印件留存备查。各校招生工作必须在8月20日前结束。
四、录取
上述符合报名条件的4类报名人员中,前3类报名人员不再进行入学考试,由试点学校根据我厅批准的专业以及规定的招生政策,由学校择优录取。
对第4类报名人员,试点学校可结合生源情况和入学质量要求自主决定进行入学资格考试,并确定是否录取。
凡招生人数不足30人的专业(艺术类不足20人),不得开班。招生人数不足100人的学校,我厅不予批准录取。
我厅于8月21日至8月25日办理新生录取备案审批手续。录取名单由学校填报《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新生录取名册表》(表格另发),报我厅审核批准后准予备案。录取通知书由我厅统一印制,由各招生学校盖章并编号后发给新生。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条件标准,学校可参照《浙江省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条文办理。
(二)按浙教计〔1998〕82号、浙价费〔1998〕200号、浙财综〔1998〕76号文件的规定,民办高校收费实行备案制,由学校按实际培养成本制定,在招生前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按学年制定,可按学年或学期收取,收费项目除学费和住宿费两项外不得再增设其他收费项目。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实行同一收费标准,且公布后本年度内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三)在招生报名期间,各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招生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尽可能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优良服务。由于招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试点学校应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扩大宣传,并认真落实与招生有关的各项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招生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招生过程中试点学校应严格招生纪律,试点学校应根据教育厅2004年批准的专业和规定的招生政策组织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增设专业和扩大招生范围。要严格按教育部、我厅规定的政策进行宣传。各试点学校可在不违背教育部、我厅有关文件和实施意见规定的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招生简章及广告。招生广告及简章须经我厅审批后方可刊播。若发现违反招生纪律,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参加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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