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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 考试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摘录)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4-06-23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开展高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支持、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深化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新体制,形成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为生产(工作)第一线培养社会急需的、具有较强动手能力的应用性职业型高等专门人才,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 组织领导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为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省教委建立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试点工作的开展,制订试点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办法。

     省教委负责试点工作的行政职能:审查、批准试点学校和专业,审查、批准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确定统考科目及教材,确定招生政策,审核新生入学资格,对办学全过程进行教学指导和教学质量的监控,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省自考委负责试点工作中的考试工作:根据省教委批准的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大纲,制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根据教学与考试、命题与辅导相分离的原则,组织全国和全省统考科目的报名、命题、考试等考务工作,负责考籍管理、违纪处理,颁发单科证书和毕业证书,对学校考试科目实施监督、检查、抽考。

    三、 试点学校

    1、基本条件

    凡经省教委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全日制民办高校可申请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试点学校除符合《浙江省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拥有固定、独立的校园和校舍;

   (2)必须有满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相应的教学力量及后勤保障设施;

   (3)配有基本完备的教务、行政、财务等管理机构,并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4)有满足开设专业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

   (5)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期间能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2、审批程序

   所有申请举办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校,需向省教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报《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申请表》,说明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能力,拟开设专业的社会需求调查论证报告,以及生源、招生规模、专业教学计划等有关材料,由省教委审核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3、学校职责

   经批准试点的学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和规定,在省教委的统一布置下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

   (1)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2)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试点学校应严格按照省教委、省自考委批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考试计划、考试大纲认真组织教学考试要坚持标准,严肃考风考纪,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来保证考试的公平和公正。

   (3)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严格遵守《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有关财产、财务的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收入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其结余部分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的进一步发展。

   四、专业设置及教学计划

   1、专业设置

   试点专业主要为应用性、职业型、社会急需的专业。 专业学制为全日制3年。

   2、教学计划

   专业教学计划中课堂理论教学课程门数不少于15门,总学时不低于1800学时,实践性教学时间应安排15-20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实践教学时数与理论教学时数之比不低于4:6。

   专业教学计划由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论证,经省教委批准后实施。

   五、招生与学籍管理

   1、招生

   省教委根据社会对专业人才的要求情况及试点学校的办学条件,确定学校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规模,制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工作程序、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录取标准。

   试点学校根据省教委批准的专业、招生规模以及规定的招生政策组织招生。录取名单由省教委审核批准。

   试点学校应严肃招生纪律,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增设专业和扩大招生规模,招生广告及简章须经省教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刊播,如有违反,将按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直至取消其参加试点的资格。

   2、学籍管理

   各试点学校应制订相应的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加强学籍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德育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

     采取升留级制管理办法,学生一学年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留级一次,仍不能升级者,应予退学(退学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书)。

  省统考课不及格者,省自考办将视情况安排补考,也可参加自学考试同类专业同课程的考试,其合格成绩可视为省统考课成绩。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 全部课程全格成绩者按结业处理,并可在结业后三年内申请补考,参加相同专业、相同课程的考试,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六、学校管理

   对试点学校采取淘汰制动态管理。对试点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省教委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或停止试点的处理。

   (1)教学质量达不到要求;

   (2)办学规模扩大后,办学条件不能同步满足办学需要的;

   (3)管理不善,教学秩序混乱的;

   (4)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乱招生、乱收费、乱办学情节严重的;

    省教委每年对试点学校进行一次全面考核,重新确认其试点资格。

   七、考试与发证

    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理论教学课程分为全国统考课、全省统考课和学校考试课三部分。每个专业,全国和省统考课为10门,其余理论教学课程以及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在省教委和省自考委的监督下,由学校负责考试。必要时由省考委进行抽考。全国统考课和省统考课的考试,由省自考办组织实施。省自考办根据省教委批准的教学计划和统考科目的教学大纲,制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并向试点学校和学生公布,作为命题、教学和考试的依据。

   学生参加统考课程的考试,由试点学校到所在市、县两级自考办办理集体报名手续。考试时间一年安排两次,一般在1月和7月进行,考试所需费用由学校承担。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安排由省自考办另行规定。

     试点学校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试点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国家承认其大学专科学历。学生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自主择业。试点学校应对毕业的学生提供就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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