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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无奈——民办教育投资解困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3-07-26

    在当今社会,教育产业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投资者都是一个热衷关心的话题,从幼儿园、小学到中学、大学,加之步入社会后的各种专项培训,从义务教育的“要我学”到学历教育的“我要学”,人生三分之一的时光将伴随在朗朗的读书声中度过,可谓是活到老学到老。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是伟大的教育家孔孟的故乡,学而知礼节然后知荣辱,中华文明的复兴发达就寄托在全民教育及素质的提高上。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过和即将实施,中国的教育将摆脱穷国大教育的格局,该法案首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这是“对国家主义教育观的突破”,将大大推动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在这一阳光产业的鼓动下产生的巨大诱惑,吸引着更多志存高远的探索家的围城情结。中国的教育将会得到更加充分的市场细分,会有无数教育市场亚层的出现。民办教育、市场化模式的教育将不再是教育体系中可有可无的附属,将越来越担负起提高民族素质的重任。在我们的名单上有华尔街、新东方的专业英语教育,有青鸟集团的基础教育,也有海外融资归来的海联民办教育,他们都是投资中国民办教育的弄潮儿,他们都是经过市场洗礼后的成功者。但中国的民办教育存在太多太多的复杂,例如1997年出台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仍然有诸如“严格限制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这样不利于民办学校成长的规定,在这一陈旧的社会观念沿袭下,民办学校遇到了林林总总的不公平待遇,造成民办教育在招生工作中的困境,所以有人戏称民办学校是“私生子”。如果投资方不熟悉教育,又一心只想从中牟取暴利的话,那么教育产业决不是适合投资的领域。

    民办教育步履蹒跚

    ——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

    一个新的学期开学了,从四川来北京上学的晓蓉却一直闷闷不乐,因为别人说她的学校是一所“野鸡大学”。晓蓉知道这是一所民办大学,于是便很担心毕业以后的未来。晓蓉并没有注意到,一部跟她的学习息息相关的法律已经颁布,她的生活可能就会因此发生改变。

    2002年12月28日,《民办教育促进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民办教育促进法》首次在我国法律名称中使用“促进”二字。立法者的本意,是要以此来体现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这也是我国第一次用立法的形式来推动和规范民办教育。相对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确实有了很大突破,对民办教育的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学生的地位等大家关心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以及民办学校的师生将与公办学校的师生一样,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长期以来,学校教育的大权一直由国家牢牢掌控,社会力量办学成为绝对的禁区。甚至于直到1997年出台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仍然有诸如“严格限制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这样不利于民办学校成长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民办学校也有林林总总的不公平待遇,所以有人戏称民办学校是“私生子”。

    焦点:投资与回报

    不可否认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始终是一个妥协的产物,是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因为受上位法《教育法》的限制,《民办教育促进法》不能有与其相违背的条款,这一点在争议最大的是否能够“以营利为目的”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因为《教育法》规定学校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在《教育法》不改变的前提下,《民办教育促进法》不可能有民办教育可以“以营利为目的”的条款。

    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过程的人都会知道,《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几次审议的过程中,民办教育的营利问题始终是委员们争论的焦点,更是办学人关注的焦点。

    一些委员、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等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从现实国情考虑,可以允许某些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但是从制度上应当进一步理顺。如果民办学校在享受国家关于土地使用、公益捐赠和税收方面各种优惠的同时,又可以取得回报,那么从制度上是不合理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实国情是穷国办大教育,应当有积极措施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目前民办学校多数是投资办学,大多数举办者希望拥有所投入部分的产权,并得到相应回报。实行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鼓励政策,可以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积极性,更多地吸收民间资金投入到教育事业中来。这一规定不宜修改。

    最终,《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据《法制日报》报道,当初为了“合理回报”还是“适当补偿”,立法者们展开了激烈的论争。简单的词句之争反映了背后的法理之争。“回报”属于民法层面。而“补偿”则是行政法的概念。“回报”是一个市场主体正当合理的预期;而“补偿”对应的是某种“损失”。

    业内人士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澄清了民办学校的创办者在这一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并据此对创办者的办学行为加以规范,避免了在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因为校产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也可防止个别创办者将办学经济收入和学校的财产完全视为个人私有财产并据为己有、甚至转移办学经费的现象发生。

    问题:不能回避

    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以后一片褒奖之声,但是,仍有部分专家与学者对此持审慎态度。

    律师阿木兰指出,尽管确实有一些民办教育的投资者是以振兴教育为己任,但是,我们不能期待所有的投资者都高尚到不求回报的境界。大部分的投资者毕竟是为了追求投资收益,有利润才可能投,没有利润不肯投。以财产权的角度看,投资期待回报,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合法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办教育投资者的话更加直白:“我们用来投资的钱也是辛辛苦苦挣来的,如果投出去了却挣不回来,我还投它干嘛?!”

    相对于投资回报,民办教育真正的社会地位问题恐怕更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教育部原专职委员、原国家副总督学郭福昌不无忧虑地指出,社会上歧视民办教育的现象很难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相应提高。多年以来,国家办教育的观念已经在人们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潜意识中,人们仍然难以认可民办教育。民办教育培养的学生假期坐火车无法享受学生优惠票价,找工作的时候通常被用人单位排斥在外,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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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国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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