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近文章 |
|
|
|
 |
民办学校招生高级研讨会 |
|
|
|
 |
合作媒体 |
|
| ·中国教育电视台 |
| ·民办教育发展研究 |
| ·中国教育报 |
| ·教育信息报 |
| ·教育参考 |
| ·21世纪教育 |
| ·中国教育现代化 |
| ·全球教育展望 |
| ·教育发展研究 |
|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8类出资人不得拿回报
|
|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4-03-18 刘万永 |
合理回报一直是民办教育投资者关注的热点。今天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出资人不能取得回报的八类情形。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出资人都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 来 源: 中国青年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