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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全国首个地方性规定 营利性民校也需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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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5-09-23 |
民办学校收费只能用在教学上,须设风险保证金防止学校意外终止,营利的民办学校需纳税。昨日(22日),《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培训班在增城开班,全市民办学校集体学习管理自己的钱袋子。这是全国第一个地方性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
民校财务管理不健全带来风险
广州市现有民办中小学259所,在校学生约22万人,此外还有大量民办高校和职业类学校。管好民办学校,关系到千万学生的切身利益。
由于国家还没有明确制定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往往自己选择和调整所执行的会计制度,把握不准,执行时也不够规范,致使出现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会计人员不符合上岗要求等问题,给民办教育带来一定的风险。《规定》涉及的内容更趋具体化,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加强广州市各类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营利民办学校按企业标准纳税
该规定适用于该市审批或管理的、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包括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及其他培训机构。
《规定》明确指出,民办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外不筹集资金且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可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民办学校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校办产业执行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一旦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将要开始纳税。此规定明确了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按企业标准交纳所得税,在于限制民办学校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
民校纳税起争议各方反应不一
民办学校就不是为社会办教育吗?对公办学校不征税却对民办学校征税,公平吗?《规定》一出台,有关民办学校纳税的条款旋即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据了解,过去《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并没有对民办学校纳税作具体规定,而允许民办学校收取“合理回报”正是国家对民办学校政策上的最大扶持,因此,即便营利学校也无需纳税。
昨日,有关专家认为,广州市实施《规定》,对不同性质的民办学校采取不同征税政策,是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它正满足现在社会上对教育不同层次的需要。因为,营利性的特性将使学校有更好的自主权,直面市场,可以为消费者量身定做相应的课程和教学内容。同时,此规定也能限制部分民办学校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
但不少民办学校校长表示,学校取得“合理回报”后依法纳税是应该的,但如果按照一般企业的标准则很不公平。广州市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董事长卢彩凤说,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如果公办学校不用纳税,却对民办学校征税,同等的法律地位成为一纸空谈,此举将会使民办教育陷入困境。
而有的民办学校校长则建议广州市政府在某些必收的税种方面采取低税率的政策或采取同一税种中对民办学校实行减少税率的政策,以鼓励扶持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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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南方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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