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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5-0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 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由财政给予利息补贴的无担保( 信用)商业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鼓励市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招投标工作依照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 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原则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和协调,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教育、财政、国税、地税、公安、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组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该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部署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

    (二)负责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并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三)拟订市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四)接收并审核市属高校提交的助学贷款申请报告,协调经办银行核定各校助学贷款计划额度;

    (五)统一管理市财政拨付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经费和各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六)建立市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

    (七)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银行提供的借款违约人名单。

    第七条 高校须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原则上按照与在校生 1:2500 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市属高校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并报管理中心备案。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制定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三)负责在本校内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组织本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负责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提交给经办银行;

    (五)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批发放工作,并监督借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六)开展对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记录档案;

    (七)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定期向管理中心报送相关信息;

    (八)协助银行做好贷款学生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三章 贷款银行的招投标

    第八条 市教育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市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并接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 市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标人是管理中心,投标人是指收到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的银行。招标名称为武汉市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

    第十条 招投标采用国内邀请招标方式,由招标人向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进行招标活动。招标人必须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文本的要求编写招标文件,向各潜在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招标人发送招标文件应在同一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投标与开标工作程序如下:

    (一)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后截止;

    (二)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三)投标人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至招标人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收;

    (四)允许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按照招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招标人唱出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报出的风险补偿金比例等内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六)投标人参与招投标,须向招标人缴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 设立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招标人、市教育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和市属高校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不少于 7 人并应为奇数。由该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人。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作协议,即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招投标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全额退给投标人。

    第十四条 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相互串通投标的;

    (二)银行参与招投标活动,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协议的;

    (三)招投标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 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行为的。

    第四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有效学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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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武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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