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海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可毕业两年后还款
|
|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5-01-10 姚莉莉 |
1月7日从海南省教育厅获悉,海南省出台了《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细则》,海南省将成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等6个部门参加的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设立海南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与以往指定经办银行的做法不同,《细则》明确:今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普通高校每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总额包干,原则上按在校生人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根据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和学生具体困难程度确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贷款额度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从借款人毕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年,起始时间可视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款。
按隶属关系,由省、市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接受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
| 来 源: 海南日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