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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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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5-02-01 |
佛科院学【2003】23号(2003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帮助我校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国办发明电【2000】27号)和教育部内部明电(2000)教电7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它由国家商业银行向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发放贷款,无须担保,并由广东省财政贴息100%。本项贷款由中国银行石湾支行承办。
第三条凡在我校就读,家庭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此项贷款(称作借贷人),贷款人是中国银行石湾支行。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借贷人支付学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贷人支付日常基本生活费用。借贷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商业贷款,纳入国家正常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与额度
第六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供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二)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
(三)学习努力,品德优良;
(四)借贷介绍人由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指定,见证人由院系学生工作秘书、班主任或教师担任,研究生参照相应办法执行。
第七条每个学生借贷额度最高不超过学费(按学校收费标准确定)和生活费(参照佛山市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总和。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借贷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上本人的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入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借贷人所在院、系初审,学校审核确定,中国银行石湾支行审查确认。
第十条借贷人与中国银行石湾支行签定借贷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借贷人的身份证号码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办理助学贷款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九、十月份。
第四章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借贷人在中国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
第十三条学费贷款由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学费收款帐号。
第十四条生活费贷款原则上每年按十个月逐月平均发放(二月和八月不发放贷款),每月5号前划入借贷人开立的活期储蓄帐户。
第五章贷款终止与变更
第十五条借贷人的贷款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借贷人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申请终止或增加或减少贷款。
第十六条借贷人有以下之一情况者,学校和银行可终止其贷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制裁,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试读期间不提供贷款。休学期满复学或试读成功转入正式学籍者,可重新申请贷款。
第六章贷款归还
第十八条助学贷款的期限视就读时间而定,全部贷款应在毕业(离校)后四年内还清。借贷的专科学生毕业当年继续读本科,或借贷的本科学生毕业当年继续读研究生或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的贷款期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最后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四年后归还贷款者,国家不再给予贴息,并按银行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借贷人因毕业或转学、退学、勒令退学、被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必须与中国银行签定还贷确认书,确定还贷方式和时间,并保证按合同归还(不签合同的,学校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借贷人出国留学、定居者,必须还清贷款,方予以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偿还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或提前归还。如借贷人未按合同偿还贷款,银行可向其发出催收通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金。
第二十二条借贷人毕业(离校)后到异地者,可采取通过异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也可与工作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办理贷款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借贷人毕业(离校)后,须及时将其工作去向、变动地址、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箱等)通知银行。
第二十四条借贷人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承诺书的要求向银行提供其工作变动情况和联系地址,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可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照法律途径和程序,向借贷人追回贷款,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有与中国银行规定不一致的,由学校与中国银行参照有关精神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申请借贷的学生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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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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