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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5-02-01

    为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理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分工与职责,增强贷款学生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6号)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

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01]245号字)等文件精神,以及我校与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市龙华支行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家助学贷款对象的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教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

    2、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新生可凭入学通知书);

    5、提供家庭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提供两名见证人(一般为本学院的老师或学生干部);

    7、承诺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承诺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离开学校以后的变动情况;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经办银行在就学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8、在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

    9、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和发放办法

    1、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了解学生可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了解有关政策。

    2、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的领取未申请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可在每年的5月中旬,到所在学院领取《海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新生的国家贷款申请表随录取通知书寄达本人。

    3、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 根据海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下达的贷款额度和学生的贷款申请,由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初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中有关学生基本情况的材料,确认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并综合衡量申请学生的困难情况后,提出预选名单,编制本院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学生工作处将有关材料交送经办银行审批。在校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在5月底交所在学院学工办初审,由学院初审确定预定人选,经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于6月中旬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新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在报到当日交所在学院学工办,并由学工办初审确定预定人选,经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于10月15日前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在接到经办银行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后,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院借款学生,借款学生自找两名介绍人,由学生工作处安排集中时间,共同协助银行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借款学生自行检查贷款的到账情况。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1、额度    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生每年每人申请贷款的最高数额,由经办银行和学校根据当年下达的贷款总额、各专业学生的缴费额以及在校实际基本生活水准确定。当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数多而贷款总额不足时,一般优先考虑学杂费的贷款。

     2、期限   

     学生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申请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不含8年)。学生如特殊困难,可申请展期一次,但展期后财政不再贴息。

     3、利率和贴息    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财政部对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贴息(不包括罚金部分)。学生所借贷款的利息的50%由政府财政负担,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专科学生升本或研究生毕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4年内还清,延长期间财政继续贴息。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提请经办银行终止贷款的继续履行,国家助学贷款终止后,不再恢复:

    1、学习不努力,一学年内累计不合格课程达12学分者;

    2、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酗酒、吸烟、赌博行为者;

    3、利用国家助学贷款购买高档消费品者,如购买计算机、手机等;

    4、休学、停学、保留学籍者;

    5、受校纪处分或触犯刑律者。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

    1、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月),具体方式由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且又未申请办理展期的,由经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2、学生必须如实向学校和贷款银行提供所需的资料,对在校期间的变化(休学、退学、转学、入伍、准备出国等)情况,须及时告知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毕业后的工作变动情况,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3、未还清贷款的学生,毕业前必须与贷款银行办妥还款确认手续,由学院将本人的贷款情况记入档案。若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和就业手续。

     4、借款学生要恪守信用,积极还款。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由贷款银行在就学的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并纳入全国个人信用系统,予以查询。

     六、学校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1、学生工作处的职责

   (1)、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联系、组织、协调、核实及介绍人的工作职责。

   (2)、指导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助经办银行办理助学贷款的具体事务。

   (3)、及时沟通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情况(休学、退学、转学、开除、入伍、出国、伤亡、失踪等)。

   (4)、按期向省教育厅申报全校助学贷款的额度。

   (5)、协助经办银行按照国家政策,制订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办法。

    2、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职责

   (1)、要积极配合学生工作处,协助经办银行做好本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具体工作。

   (2)、积极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3)、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对借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业成绩、违纪情况、见证人资格、贷款金额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见。

   (4)、负责召集借款学生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人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贷款手续。

   (5)、及时向学生工作处通报借款学生的变动情况,要对贷款学生在出国、转学、休学、退学、处分、伤亡。失踪、毕业等变动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协助办理借款确认或变更合同。

   (6)、负责跟踪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思想状况、生活状况、贷款使用情况等,有问题要及时上报。

   (7)、负责召集借款学生在毕业前办理贷款确认手续,并登记借款学生毕业时的去向、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 

   (8)、协助做好借款学生所欠学杂费的核实工作。

     3、财务处的职责

   (1)、负责审核、提供借款学生所欠学杂费的准确数额送交经办银行,并配合经办银行将学生的贷款款项划转学校账户(对于欠学杂费的借款学生)或学生账户。

   (2)、负责协调配合会计核算站做好贷款款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4、研究生处的职责

     目前我校研究生的贷款办法与本、专科生相同,贷款额度可达每年6000元。研究生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工作职责与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相同。

     七、本实施办法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八、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 源: 海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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