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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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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5-02-01 |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国家助学贷款计划的指示精神,按照北京市教委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1、贷款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及研究生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的自然人。
2、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有永久居住身份证,学习认真,品德优良,具有良好信誉。
3、申请贷款的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基本生活费)。
二、贷款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为无担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三、申请贷款程序:
1、申请贷款的学生为新生者应凭入学通知书及永久居住身份证或户口簿申请贷款,申请贷款的学生为二年级(含)以上学生则凭学生证及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
2、申请贷款学生在每学期开学三日内凭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向各学院学生办公室及临床医院教育处、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
3、学生临时出现特殊困难而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可临时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由各学院从严掌握。
4、各临床医院教育处和二级学院学办负责本学院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核,并在开学十日内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贷款学生的相关材料报送到学校贷款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5、学校贷款管理办公室根据规定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进行复审后,报市教委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
6、 待审批通过后,学校贷款管理办公室协助学生与银行签订有关协议,同时贷款学生填写《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信誉保证书》。贷款为借款人个人行为,介绍人和见证人不为贷款人提供担保。
四、贷款金额及还款:
1.、助学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在读期间的学费与生活费。具体金额、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由贷款银行根据学校学制和学生就读情况等因素确定。
2、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其清偿贷款。
3、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助学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以及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的借款学生,应及时还清贷款,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4、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5、借款人原则上应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具体贷款期限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时间相应确定),其中在学期间由政府100%贴息;毕业后贷款利息由本人全部担负。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自动从账户中扣收。借款学生可以与贷款银行联系办理提前还款。另外,经贷款银行同意,助学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展期。
6、借款人应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以及离校后又发生地址和单位变动的,应主动告知见证人、学校贷款管理办公室和贷款银行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7、如果借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或者按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应提前还款而不还的,贷款银行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并有权在借款人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学校也有权在一定领域和媒体上公布该借款学生的个人信息。
附:首都医科大学学生贷款流程
1、学生凭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收入证明和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开学二日内到院学生办公室领取贷款申请表。
2、填写贷款申请表(钢笔或签字笔),各学院对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进行审核。
3、审核后,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校贷款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4、 校贷款管理办公室复审并报市教委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校贷款管理办公室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填写信誉保证书。
5、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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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首都医科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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