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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医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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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5-02-01 |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新形势,学校通过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社会资助等多种渠道帮助我校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证贫困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辍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贷款对象为在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优秀学生。
第二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意见);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勤俭节约;不挥霍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3.品德优良、学习刻苦、成绩较好;
4.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经济困难学生; 5.诚实守信,能严格执行贷款协议,无不良信用行为;
6.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和贷款申请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每学年开学之初可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其申请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用于该学年内继续完成学业所需支付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费用总和,并须在每年学校规定的日期内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四条:学校根据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和适当调整每年的贷款规模,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贷款金额。
第五条:经办银行负责最后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对学生的实际发放金额。其中,用于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收取的学费标准,用于生活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湖北省十堰市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第六条:贷款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班级、学工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由学生家庭所在地村、乡(镇、区、县)等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同意借款的书面证明);
3.本人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4.学生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个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款存折的复印件。
6.个人贷款申请书(含学生家庭人口、经济状况、收入支出、学习态度、还款承诺)
(三)贷款的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第九条: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款负担,对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 的50%由财政贴息,50%由学生个人负担。
(四)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所在系、班级按条件审核,并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并承诺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时,向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和贷款经办银行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贷款人将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情节严重者将按有关程序依法追究。通过以上程序后,由经办银行审批。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每次签订合同、经费分年发放的办法。其中,学费贷款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学校帐户上以冲抵学费;基本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活期储蓄帐户,每年的2月和8月不发放。
第十二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将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1.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人未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4.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五)贷款的回收、变更及展期
第十三条: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向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办公室和学生管理科提供离校后的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如借款人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工商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或办理贷款转移手续的。
第十五条:在借款期间转学、休学、出国的学生,必须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的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还清借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借款期间退学、开除的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必须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本科生毕业考取研究生的,可相应延长贷款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还款的经贷款银行同意,国家助学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展期,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会同财务处、教务处和各系(部)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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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郧阳医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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