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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校章程
中国教育先锋网 2004-04-11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新体制,由****投资举办非学历教育性质的*******学校。

第2条 为保证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教育教学的稳定质量以及学校举办者的利益,依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名称与地址

第3条 学校名称:

学校主管部门:

学校登记机关:

学校举办单位:

第4条 学校地址:

第三章 办学宗旨与培训目标



第四章 学校招生与办学规模

第8条 学校招生对象:

第9条 学校招生规模:

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10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独立承担办学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11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以此为核心的学校行政决策机制。校长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办、教研开发部、教学部、财务部和市场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12条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单位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外部独立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国家机关人员不得担任学校的董事或其他决策机构的成员。

学校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1名,常务副董事1名,董事若干名。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单位推选。校董会首届任期二年,连选可以连任。以后换届选举在广泛宣传后由相关群体的所有人员投票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13条 校董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二至四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代行部分或全部职责。

第14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5条 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六章 学校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

第16条 学校办学场所*****,全部投资由******承担。

第17条 学校存续期间,学校自筹资金运营,自负盈亏,学校的全部投资和校产归学校管理使用,受法律保护,直接用于教育教学的资产及其设施,不得出卖、转让或者提供担保。

第18条 *******作为学校的举办者,其无形资产由学校****使用。学校在留足年度发展基金、风险基金以后,在节余部分中以校产租金等形式由********提取投资收益。

第19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预决算报告制度,年度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按时向董事会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学校财务管理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按规定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20条 学校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21条 学校在注重社会效益,举办方在保证教学质量和实现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获取合理回报。

学费是学校的主要收入来源,学校从年度学费收入中以不低3%(?)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弥补学校可能的亏损以及学校终止后的学生安置。当风险保证金金额达到当年学费收入后,可不再提取。

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应纳税款后的所余资金中,以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资金,用于学校的发展投入。

举办者从学校年度收入中扣除办学成本,依法预留的基金及有关税费后,形成的年度办学结余中,获取相应的合理回报。举办者与学校管理者之间合理回报的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自主决定。

第22条 学校在发展过程中,应努力多方筹措办学资金,除了学费来源外,还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筹(融)资。

第23条 举办者退出举办或者增加新的举办者时,应当经原举办者协商同意,并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出资办学的举办者退出举办时,可以有偿转让其投入学校资产的财产权利和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相应回报的权利,承受人与转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当事人双方在遵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决定。

第七章 学校的教师

第24条 学校要以一流的师资队伍来保证高品质的教育质量,充分利用民办教育灵活的用人机制的优势,优化教师队伍,以“引进、培养、凝聚、提高”为指导方针,建立起一支结构合理、师德高尚、具有先进教育理念和高度社会责任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富有创新精神、适应现代教育的师资队伍。

第25条 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长期聘请外籍教师,并聘请*****教师担任专职教师,同时聘请若干兼职教师,专兼职教师比例达到***。外籍教师要有语言教学经验,有所属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国内教师要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实践教学经验。

第26条 学校对长期聘请的教师实施定期培训制度,新聘教师和兼职教师经培训或考核后才能上岗。

第27条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民事合同的法律规定,与授课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依法保证其工资、福利待遇,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为全职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八章 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28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是学校工作的中心。学校着力创建高品质的教育教学,满足人们对优质英语培训的需求,同时创造需求。

第29条 作为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在教育教学上采取自主管理、自定课程。学校根据学生需要和学生情况自主安排课程教材。课程教材主要引进并使用国外教材,完全使用外国语教学。学校借鉴和引进国外一些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探索适合中国人的教育教学模式。

第30条 学校坚持教学与英语实践相结合,通过多种方式的实战训练,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和形成英语思维方式。

第31条 学校充分发挥民办教育的机制优势,面向市场,及时调整教育教学,全面拓展符合市场需求的培训项目。

第32条 学校致力于开发自己独有的教学方法与技术,以科研为先导,创造自已的核心竞争能力。

第九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33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34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35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36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37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38条 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39条 学校其他规则依据本章程制定制度。

第40条 本章程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呈报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执行,未尽事宜由董事会修订补充,经2/3以上董事同意修订有效。

第41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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